这种观点无疑是对传统辩证思维中的法本质理论的重大挑战,很有启发意义。我们知道,黑格尔的辩证运动的实体是自由精神,这种精神与物质世界是无关的,是不依赖于物质世界本身的,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精神与物质世界是绝对对立的,与非物质、非自由精神世界更是无关的。法的本质成为没有实存的真正的绝对抽象理念。所以,法的本质问题仍然需要我们重新认识。
表象的非单一性,即多维表象整体才构成存在-存在者场在的真正本质,或者说表象就是本质。法的表象可以分为两类:法的应然,即道德;法的实然,即伦理。在道法中,法的本质是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的真理,即法是天道人心伦理的定在。所以,在不同的法概念中,法的本质也不同。相应地,法的本质也是复杂的、多元的,相对的,而不是简单、单一、绝对的。
1、形而上法本质
【内容】
在形而上视域中,法的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解析】
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最初步的认识,法起到形式的规范和统一作用。法就是法,法律就是法律。
2、矛盾法本质
【内容】
在矛盾法视域中,法就是主权者(君主或者人民)意志的规范。
【解析】
在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需要客观的肯定,只有与实际一致的法才能是真实有效的法。法就是法律。
3、现象法本质
【内容】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的本质就是权力者行为的制度化。
【解析】
在这里,需要执法者(广义,下同)对法的认识达到意识的绝对自明性,不需要证实。执法者的绝对意识在自由裁量阶段,执法者可以自由心证。科学的法律就是法。
4、道法本质
【内容】
在道学视域中,法的本质就是天道人心。
【解析】
在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最深刻的本质,天道人心就是法理。法的最高真理就是天理。天理就是法,法就是天理。法律就是法,法就是法律,法律与法同一。
(二)法本质的发展
法的本质的多元化现象同时告诉我们,关于法的本质认识也是可以不断进化的,通常而言,法本质可以分为三个进化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即主观形式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本质是精神(意识)与物质(身体、自然,下同)同一的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个阶段,人与自然万物同一,法首先产生于秩序需要,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力阶段。在第一阶段,自我意志主要在于企图征服自然,在于企图征服他人中达到和平。国家、社会的统治者需要压迫被统治者,保持秩序和权力至上,这样的法具有任性和绝对强制性、侵害性、暴力性。实定法律是完全的统治者的工具。在这种条件下,人与人没有现实的平等,人与自然只是相对立的关系。人的意识具有自我盲目的优越性,最高形式是理性至上,人类是世界的主宰,个人也可以是他人的主人,由此必然会产生我的权力就是法律,即“朕即国家”一类的现象。
2、第二阶段,即客观科学化阶段。它是指法的现实本质是意识、无意识(法的内在理性和意识)与物质同一量子场(不连续)关系的科学化。这个阶段人自身、人与万物同一,人的法意识反思而需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合法性,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利阶段。在第二阶段,无意识觉醒,人的本性和情感得到重视,个性需要关注,自由得到根本的尊重,人权需要保障,人与人需要绝对的平等。这样法的意识的绝对性得到实现,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3、第三阶段,即真实艺术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最高本质是意识、无意识、反意识与物质大同一场域关(连续)系的艺术化和科学化。这个阶段人自身、人与人、人与万物,人与天道同一,权利与权力达到平衡、和谐,自然万物也得到敬重,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可以实现现实的最大自由。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自由阶段。在第三阶段,也是最高阶段,如果法的天道人心得到发现,在无意识、反意识的民主意志激发下,通过独立监督权力运作,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化,使国家、社会权力体制法治化,使公民权利行使合法化,使执法者(广义)做到执法(广义,下同)情理交融,合理合法,合情合理,达到执法艺术化,守法成为普遍的道德现象和人们真正的自由。
(三)法的类型
在法的各个发展阶段中,法具体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人权与法权的两类基本关系,即法的存在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形态。
第一形态,法的形式化类型。包括各种形式对立法和矛盾法。形而上法认为人权与法权是两个无关的对立世界,没有内在联系,外在各自独立。人权就是人权,法权就是法权。矛盾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外在的统一。
第二形态,法的本质化类型。包括非矛盾法和无矛盾法。非矛盾的现象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自我意识的绝对同一(相对、不连续、量子化)。无矛盾的道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无差别的、普遍的、实在的同一(绝对、连续、场化)。
这样,我们还可以得到关于法的本质的两个重要的公理。
1、相对性公理
【内容】
没有法就没有法律。
【解析】
非法现象是与法现象相关的非理性因素,与主体精神内在相关。不法现象是法现象的外在界限和参照,只有通过不法现象才能看清法现象。反法现象是法律的运动动力,只有反法因素存在,才能促进法律的变化、发展。非法现象是过去性,不法现象是现实性,反法现象是未来的倾向力。这是法现象的时间三维化。不法现象受制于非法力量和反法力量,与法的真理相统一。这是法的空间一维化。没有法就没有法律。法律不等于法。所以,法律具有相对性。
2、不变性公理
【内容】
没有道德就没有法。
【解析】
道德是与人权相关的基本因素,即使为了保障人权,也不能超越社会公共道德底线。普遍民主是实现人权的必要途径,没有普遍民主,也没有人权可言。法制是人权的现实化、保障力。法权三维空间化,与人权一维时间相统一。没有人权就没有法律。没有道德就没有法。法的最高认知是达到对不变的道德理念的内在知觉。所以,法具有不变性。
小结
通过以上的探讨,现在我们可以初步得到关于法的认识的三个观点。
1、法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绝对内在权威力量。
任何权力之下的法律都可能具有不法性,这是法律权威的相对性。也只有法才能是在权力或者权利之上的权威,即法才是社会行为的绝对权威。
2、社会行为的最高的、绝对的、普遍的权威是人道的法(绝对独立的自由意志)。
人权通过监督机制与法权实现一种和谐、同一关系,这是法权-监督-人权(广义)表达的道法的整体图像。法权(一真,本质)—非法-反法-不法(三假表象)统一体;道德-法制-民主(三真)—人权(一假)统一体。本质真才是完全绝对的,本质假是相对绝对的。如果说,“三假一真”关系在制度不变的集权社会存在,它的本质是人治;“三真一假”关系在制度运动社会即分权社会存在,它的本质是法治,那么,人治与法治都可以是合法的方法,它们的本质都是人道的存在。只有在道法中,人治与法治是无矛盾关系,可以通过民主制度的催化,在监督权力中达到绝对的同一。所以,只有在道法中,法的本质才能是真正的人道的;也只有人道的法,才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绝对的、最高的权威。
3、人道的法才是真正科学的法。
法是独立的存在场,人道的法的理念是法学研究最根本指导精神。本质上看应当是法思想指导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法治建设,而不是使法成为国家权力或者个人意志服务的工具,只有这样的法才是科学的法;也只有真正科学的法才是人道的法。
注释
【1】「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 P36。
【2】同上,P37。
【3】同上,P32。
【4】同上,《序言》,P2。
【5】同上,P3。
【6】同上,P7。
【7】同上,P15。
【8】同上,P11。
【9】同上,P15、16。
【10】同上,P2。
【11】同上,P10。
【12】同上,P12。
【13】同上,《序言》,P12。
【14】同上,《导论》,P2。
【15】同上,P4。
【16】同上,P5。
【17】同上,P10。
【18】同上,P41。
【19】郭道晖著,《论法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形式》,《中国法理网》,2006年11月30日。
【20】「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P1。
【21】同上,P2。
【22】同上,P2。
参考文献
1、张树军著,《关于辩证思维的局限性以及辩证法适用范围的思考》,2007年,互联网。
2、张树军著,《执法的艺术》,2007年,互联网。
3、张树军著,《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
结语
到了这里我们终于初步完成了四维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初步构建。长期以来我不能满意我所学习的法学的不科学性,法学理论的国家性、地区性、意识形态化等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学习法学的信心,更使我对法治社会的理想充满疑虑。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注释法学更是使人难以接受,它使法学看起来简直不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学问,就是一种国家既定法律的解释而已,就是一种实现政治统治工具而已。但问题似乎远没有这么简单。为什么辩证法学当代中国可以深深扎根?这除了国家政治导向的作用而外,还必有深层次的理论渊源。作者认为这就是中国主流知识界把古代道学文化误解为朴素的辩证法之故。这种巨大的文化误解使中华法系的精髓被抹杀和遗忘,而把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法系的骨干,使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存在严重的冲突。有幸的是西方现象学和中国古道学可以融通结合,或者二者有很大的共通性。正是这种科学哲学理论为我创建科学四维法学提供了很大的信心和重要的理论支持。这样,作者在发展辩证法一分为二,合二为一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维世界观学说,并且在此之上才提出了四维法治观、四维法概念、四维法学概念,为四维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道学象思维是科学法学的重要思维方式。实际上人类思维包含着逻辑、艺术、宗教、哲学和实证科学思维多种方式,它们具有互补性,不是只能在某一领域才可以适用。尤其是法学是关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类与自然关系的重要学问,是人类社会性和自然性统一的制度知识体系,十分需要综合思维才能有效处理法治社会关系。中国人善于具象思维,古希腊人也完成了中国人的象思维的一方面(诗性思维,酒神精神),东方佛学理论更是综合体现了道学思维的伟大知识体系。在这些领域人类的内在潜能需要发展,而且可以有巨大的发展时空。只有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成为真正意义自由人,真正实现自我解放,法治社会才能发展到道德社会,这样的社会虽然是理想的社会,但是确实是人类不朽的精神追求。
作者以为四维法学是未来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虽然作者提出了四维法学构想,但是这还是长久的,属于所有法律学人的共同事业。正是在这个伟大事业的感召下,人类理性的、人性的、科学的、人道的社会制度才能得以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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