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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的可贵与遗憾

  律师们出色的工作得到了被告人的感激,得到了控审人员的好评,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尤为重要的是,十位律师在销声匿迹二十多年后的第一次公开亮相,便为整个职业队伍赢得了尊严,也为中国法制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尊重。1980年11月23日,《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审讯“四人帮”可能说明中国司法上的进步》的文章:“在中国同日本一样,人们认为,凡最后受审的人大概都是有罪的。孔杰荣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中国问题专家)认为,在这些表面现象下面,有了重要的进步。现在培训的律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进步。”(P306)
  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些律师,他们的名字将载入中国律师的史册!
  显而易见,“两案”审判存有诸多遗憾之处,受特定历史条件限制,甚至一些“可贵”之处同时亦是“遗憾”之处,作为辩护小组组长的张思之先生对当年的许多做法并不认同,这也是张先生最初不赞成写作《特别辩护》一书的真实原因。遗憾之处主要表现于:一、以党代审。上有中央“两案”领导小组,下有“两案办”,还不时向政治局请示汇报,特别法庭独立审判的空间微乎其微;二、控辩双方严重不对等。检察官高高在上,竟与审判员平起平坐,与现代法治理念大相抵牾;三、控审专业化不足。正如张思之先生所说,控辩审三支队伍中,只有律师是百分之百的纯法律专业人士。而控审人员多为官员或将军,且大都受过被告人的迫害,不但法律权威不足,亦难逃脱预演时“吴法宪”要求“回避”之指摘。(P58);四、律师发挥作用不足。一方面,主管机关订了太多的条条框框,如《辩护的原则》(P40)、《律师会见被告的活动原则、步骤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P45-47)、《律师在法庭活动中的原则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P48-49),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限制了律师的独立性,束缚了律师的思想和手脚,使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本该辩护的论点不敢提出,也从未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出庭。另一方面,律师自身心有余悸,思想解放不够,对肩负使命认识不足。如陈守一教授的坚辞不就,韩学章律师对江青的排斥与反感:“杀头都不去!”张思之律师会见江青时的“不够耐心”(张思之语)。再如,没有与被告人主动沟通,充分告知辩护权,以致他们产生了“请人辩护就是不认罪服法、会加重刑罚”的错觉,一半被告人放弃聘请律师——“王洪文没有请律师,最后被判了无期,其实他的认罪态度是最好的。”(张中语)对最早提出聘请律师的江青最终未能得到律师的辩护,张思之先生今天亦有理性反思:“(若江青聘了律师),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王凡《谁为“四人帮”辩护》)五、判决书的制作太慎重实则太不慎重。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乃法治国家人所共知之常识,制作判决书邀请律师参与讨论,实乃中外审判史上一大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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