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审判的最大亮点无疑是辩护制度的恢复,践行了“即使是恶魔,也拥有受公正审判和受辩护的权利”的法制信条。一、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特别法庭派员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特别告知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第26条,“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P36)。二、特别法庭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对律师本人的尊重。庭审前,特别法庭副庭长伍修权、黄玉昆专门会见了6位辩护律师,还介绍了一些被告人的情况,提出功过应分明。(P57)尽管会见不无摸底、吹风之嫌,但毕竟是以礼相待。你让现在的庭长主动会会律师看?三、参与讨论全案判决书。全案判决书(稿)拟出后,先是送律师小组听取修改意见,后又有律师代表到审判小组参加集体讨论,对判决的慎重和对律师的重视可谓登峰造极。(P58)
当然,最应浓墨重彩大书特书的,是辩护律师的牺牲与贡献。从“五七”反右始,中国律师队伍便全军覆没,“文革”中更是成为阶级异己分子。参与辩护的律师自身亦遭受摧残和凌辱,而当时的社会风气对律师的偏见并无消减,为“两案”主犯这样国人皆曰可杀的反面人物辩护,实乃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举。在情与法、民愤与职业良心的较量中,律师们抛却个人恩怨、不计一己得失,客观公正地履行神圣职责,并以自己的勇气和智慧,最大限度地突破了各种障碍,为5名被告人辩掉了7条大罪。其中最著名的一条是,起诉书第46条指控姚文元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证据是姚于1976年5月7日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起诉书认定,这是为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而辩护律师认为,1976年5月正是“四人帮”猖狂一时、得意忘形的时候,不可能预料到5个月后的覆灭。因此他的话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P158)结果,在最后判决中,这一条罪名未成立,姚文元最终获刑20年——“原本他很可能是无期徒刑。”(张中语)除了当庭辩护,律师们还通过另一种方式发挥作用。起诉书中有一条指控“四人帮”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律师们研究后认为,“四人帮”分别是政治局委员或常委,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邓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作罪行。但是鉴于这一条罪名重大,律师们没有公开辩护,(P295-296)“不过律师组私下向上面作了反映,最终这一条在审判时没有成立。”(马克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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