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通过对违法性内涵的解析,笔者认为:违法性作为法学概念,难以科学地界定其内涵并使其与过错明确区分开来。即使违法性在本质内涵上真的有别于过错概念,但其事实上亦不能很好实现诸多支持者寄托于它的作为独立责任构成要件的所谓价值。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或称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只有在具有一些条件或特征时才能在整体上成其为违法行为。此条件或特征的总和即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用以界定侵权行为在整体上具有违法性的实质性要素。违法性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否则,若以“违法”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下位要素,不仅仅是同义反复,而且在逻辑上极为紊乱。将不法性解释为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循环论证,因为此行为人必须为行为的消极后果承担赔偿贵任是使行为具有不法性的因素之一。事实上,不法性的概念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只是各类侵权和各类侵权行为方式总概念的同义词。
将违法与过错区分的初衷是运用违法概念便于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而这种区分实际上并不会改变案件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了行为人违法性之后,行为人的过错便不证自明,如已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再证明行为违法性实属多余。在过错责任下,过错本身已包含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过错,行为是否违法,不影响对其责任的承担。因此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注释】 这不算是严格的定义,而只能说是笔者认为可取的对侵权行为基本要义的说明。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在不同立法例及不同学说中,可谓多种多样。本文在此不拟就此问题过多着墨。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5—410页。 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73—78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l82页。 在此,本文只探讨一般侵权行为,至于适用危险责任情形的其他侵权行为,在下文将略作说明.但不作为主要内容探讨。 同注,第104—109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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