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采用网络视频作证并不是以其取代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而是要在坚持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下,当具有证人不便出庭的情形时允许证人通过网络视频作证。网络视频作证是以网络视频的方式传送证言,因此网络视频作证应当作为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种类而不是视听资料。另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要通过网络视频工具作证还需慎重。如前所述,因为对证人的保护不力,当前无法做到让证人走上法庭作证。在这个现状下,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软件进行视频作证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尽管这一手段只是权宜之计,在推进我国的证据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刘晓莉:《刑事证人拒证的三大立法根源评析》,载于《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5期。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人享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1)证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当证人回答了某个就会自陷于罪时证人即对该问题有拒绝回答权。美国还将这一特权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予以规定,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2)法庭应保护证人免受折磨或不当的非难。(3)评击证人的品格时只能涉及证言的可信与不可信方面的问题,而且规定对证人的诚信,以曾被定罪作为证据进行评击时,如果自定罪之日起]已愈10年或该证人已从固定罪所受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如已被赦免、撤销或发现无罪时,则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采纳。(4)无论是以政府名义传唤证人,还是根据无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申请传唤证人,证人都可以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即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由于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对证人疏于保护,经济方面的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证人保护程序自建立以来到1997年已经有6700多位证人参与到这个程序当中,目前每月大约增加20至25位证人,每安置一个证人费用大约是 15万美元。1997年证人保护费用达到6180万美元,占该年度执法局的预算费(14224万美元)的43.4%,约占联邦财政支出(14326亿美 元)的0.5‰。可以看出美国证人保护的费用总额是巨大的,但是它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是非常小的,加之美国证人保护程序主要运用于有组织犯 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犯罪,保护证人对打击这些犯罪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远远超过了所投入的成本,而且它还带来了人们对法律秩序的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