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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的立法检讨与书面证言的证明能力分析

  当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大量存在带来了这样的一些问题:第一,法庭质证难以进行,书面证言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质疑。第二,证据效力受到影响,法庭调查流于形式。第三,书面证言的大量使用且不受限制,更加助长了证人等不出庭之风。[11]因此,尽管书面证言的证明效力并不见得要低于口头证言,但其缺陷仍然是致命的。因此,寻找一个合适的途径来弥补其不足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三、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软件进行视频作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和“宣读书面证言”这两种形式。近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网络上的即时通讯工具软件如QQ、MSN等进行视频作证的尝试。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应允许证人通过网络视频,如QQ视频聊天工具、可视电话、远程电视等网络视频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作证。它的优点在于:[12]
  一,弥补了书面证言的不足之处。网络视频作证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出庭作证的效果,有利于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目的就是使证人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而有些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证人确实无法出庭,此时若采用书面证人证言将导致法官和各方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质证。而网络视频技术能实现远距离的声音、图像的双向即时传送,使参加庭审的人员能看见证人、听见证人的声音,从而“听其言、观其色”,有利于法官甄别证言的真伪和决定可否采信。通过视频当事人可向证人提问,要求证人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说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质疑和辩论,这也体现了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二,方便经济,减少了证人作证的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网络视频作证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证人出庭作证要花费一定的物力、精力,而对证人的法定补偿往往无法弥补证人所受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网络视频作证的费用低廉,且能使有些在外地、距离较远甚至在国外的证人在所在地作证,有助于减少证人作证的顾虑。网络视频作证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旅途时间,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三,减少证人的思想顾虑。在进行视频作证时,利用技术设置可以方便地选择接受视频图像的对象和效果,有效地为证人保密。
  四,通讯技术水平的提高和通讯工具的普及使网络视频作证具有了可行性。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等实现有声音、图像、文字的即时通讯技术已较成熟,且操作简单,一般人员也能掌握运用,网络视频作证在技术上已不存在困难。同时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机关一般已具有了采用网络视频作证的物质条件,对于证人作证,只要通过所在地司法机关协助及采取其他有效的保障措施就能实现网络视频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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