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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的立法检讨与书面证言的证明能力分析

证人拒证的立法检讨与书面证言的证明能力分析


苗宗正;杨修庚;尹晓彬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和不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拒证有其复杂的立法根源,粗糙、矛盾、模糊的法律规定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广泛使用的书面证言的证明能力倍受质疑,和当庭证言相比,书面证言的证明能力并非一定要弱。利用即时通讯软件让证人提供证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书面证言的不足。
【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拒证;书面证言;证明能力
【全文】
  一、证人拒证的现状与立法检讨
  (一)证人拒证的现状
  证人拒证包括两种情况:一,既不在法庭上作证,也不在庭前作证;二,在庭前作证,不在法庭上作证。关于第一种情况,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无法进行分析论证。而第二种情况却是相当普遍的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据统计,全国各地法院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高的不超过10%,低的不足1%。世界各国的法律原则上都规定了证人提供证言要在法庭上以口头形式向法庭陈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对证人采证,或者证人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证言。而反观我国的现状,显然不出庭成为了常规,出庭反倒成为了例外。
  (二)立法根源
  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立法的疏漏与粗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立法数量不足。
  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律。现在的证据制度规定在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相当简单、粗疏。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证人作证的条文仅仅6条(第37条、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157条)。在刑法典中证据方面的罪名只有14个,单纯规定证人拒证的罪名没有,与拒证相关的罪名有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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