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条款适用的关键是认清何为“公司机会”。公司机会最古老且仍广泛适用的司法标准为:公司机会是公司对其具有利益或预期,或者对公司来说必不可少的商业机会 [9](P188)。随后,判例法又发展出经营范围标准,即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机会都属于公司的机会。公司机会的不断演化,表明人们试图去寻找一个客观而又公正的标准,以弥补以往对公司机会过于抽象和主观化的理解和界定。
最近,《美国公司治理规则》对公司机会的理解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公司机会是指以下任何一种从事商事活动的机会(包括取得、使用任何契约权利或任何其他有形、无形财产):对于一个高级主管或任何董事而言,这一机会是指下述情况下他被告知或能够得知的任何机会:与他作为高级主管或董事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相关,或根据情况合理的判断,他应该相信,向他提供这一机会的人是期望他把这一机会告知该公司,或通过使用公司信息或财产所得到的、该高级主管或董事根据合理的判断应该相信这一机会是对公司有利的机会;或对于一个专职的公司高级主管或董事而言,这一机会是指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机会与其公司所从事或依合理地预计能够从事的业务有密切的联系 [3](P275)。
【注释】 徐卫东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江 平.
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
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PeterLoose,MichaelCriffiths,DavidImpey.TheCompanyDirector-Power!Duties!Liabilities.Lon2don:JordanPublishingLimited,2000.
C.J.P.vanLaer.TheApplicabilityofComparativeConcepts.Electronic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8,(8).
鲍勃#特里克.董事.上海:外文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