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体现了“注意义务和忠诚信托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的持续对立和对二者平衡点的不懈追求” [8](P736)。但如何厘清两者的关系却并不容易。经营判断规则的确立就是防止法官和公司的其他人员对董事的商业决策做事后评价。经营判断规则也仅仅是一个董事注意义务体系下的对董事责任的保护机制,它规定董事不因正直的错误而承担责任。这里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就凝结为:董事的经营判断不能受到攻击,除非他们的决断是以疏忽大意的方式作出,或者带有欺诈性、利益冲突或者非法性 [9](P91)。
五、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对公司事务忠诚尽力、殚精竭虑,当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时,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作为受信托人,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位置上,这是一条古老的信托原则。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自然应该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不得直接地追求自身利益。特别是在现代公司里,股东常常远离公司的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业已分离。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实际上比一般股东拥有更多控制公司的权力,特别是在小股东缺乏切实保障机制的情况下,董事接受他们的信任,管理公司的业务,更不应该背信弃义 [10](P421)。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又列举了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但是,董事的忠实义务规定太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权没有那么大的灵活性,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不够具体将失去法律对审判的指导意义,会造成司法的空白。下面拟将讨论具有明显利益冲突情况下的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则,并作归类分析,寻求不同的解决办法。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应该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而不能因此追逐个人利益。“法律不允许一个受托人将自己置于一种与他的判断可能会受到偏见影响、而后又靠否认它在事实上受到偏见影响而逃避自己法律责任的境况中” [1](P350)。董事如果被允许处于其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和其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位置上,则公司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早期的英美判例法严厉禁止董事从事其个人利益与其对公司承担的义务相冲突的交易。然而,“利益冲突”交易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侵权或必然地侵害公司的利益,它只是一种“事务的状态”(a state of affairs),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a contingent risk)。事实表明,在许多情况下,尽管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公司和股东仍是这项交易的受惠者。因此,董事的忠实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完全排除利益冲突交易的存在,而是要求这种利益冲突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公正 [3](P23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