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
徐卫东;祝杰
【摘要】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在功能论的视角下,董事与公司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董事的行为亦因此而受到不同法律的多重和全面的调控。董事的信托义务就是在董事与公司的信托关系下的通过
信托法调整的结果。通过对董事的信托义务的研究,我们可以细化和深入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从而使董事行为的法律调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得以更好地解决。
【关键词】信托;注意义务;忠实义务
【全文】
一、董事与公司不仅仅存在一种关系
(一)单一的视角——对以往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描述
公司日益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导的同时,也日益成为董事控制下的公司。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成为解决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关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
1.信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是依衡平法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信托关系说认为,“董事是被选任为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因此公司股东作出的公司股份或其他任何财产任由公司董事处置的决议实际上是一种将此种财产交由信托人处置的决议;也就是说,被信托而对此种财产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必须在授予他们职权的范围内以最适于他们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方式予以处置。” [1](P33)但是,董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信托人。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而非董事或董事会所有,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其职责是积极地利用财产谋取利益,而非像信托关系中受托人那样限于消极的保管受托财产之完整。这也是信托关系说受到的主要批评。
2.代理关系说。代理关系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承担个人责任 [2](P172)。代理关系说是建立在法人拟制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公司是一个拟制的主体,公司只能通过董事会的行为才能与第三人建立关系,从而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由此董事董事会也就自然地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 [3](P43)。由于董事的权力日益膨胀,代理关系说亦受到了置疑。因为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确实有别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本人通常有权指挥其代理人的行为,而股东在事实上却很难控制董事。
3.委任关系说。该说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委任关系。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的契约。依委任关系说,董事可因公司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可依公司委任处理公司事务 [4](P206)。委任关系说主要以日本、我国台湾的立法及学说为代表,我国法学界亦有人主张此种学说和见解。对我国立法体系而言,并未在私法中正式规定委任条款,这使得委任关系说在立法的层面上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