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门法划分的原则,民商分立也是必要的。部门法的划分原则通常被概括为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等。[23]按照“合目的性原则”,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但是最重要的法律和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却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科学、合理地划分部门法,有利于人们选择性地学习和运用法律。就民法而言,关于人身权、家庭、婚姻、继承、物权、合同等方面的规定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人们普遍存在了解和掌握其规定的需求。而以
公司法、
信托法、
保险法、
票据法、
海商法等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商法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关系,除了相关从业人员,绝大多数的公民没有兴趣也没有必要去了解。民商分立,法典体系相对简单明了,有利于法律的普及。按照“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部门法时,还要考虑划分的具体对象的情况。具体来说,要注意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数量。社会关系广泛、法规众多的领域可以划为一个甚至几个法律部门,而法律、法规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则可以合并。经济领域内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法律、法规数量繁多,按此原则可以划分为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按照“适当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时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包括的法律的范围不可过于宽,也不可过于窄;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将商法并入民法的结果,不仅使民法典条文太多、体系过于庞杂,而且民法部门的法律、法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至少在外观上有失平衡。按照“相对稳定原则”,划分部门法时应考虑法律的稳定性。既要立足于现实的需要,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国推行改革开放国策,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社会关系变动较大。在商法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传统的商法理论不断受到挑战,新的商事法律不断产生,既有的商事法律(如
公司法)不断被修订。相比之下,民法部门受社会变革的影响要小得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其基本要求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益,频繁修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商法较之民法更需要顺应时代的需要,与时俱进。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难以调和,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维护民法的稳定性则可能禁锢商法的发展,满足商法的发展需求则可能破坏民法的稳定性。
四、结语
法理学界认为:单行法发展到一定数量时,便需要对其予以梳理整合,从中产生出能够解决更大范围的法律问题的系统、集中且具有相当综合性的大法。这种大法就是法典。[24]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商法典的制定过程证实了这一说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民法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至今已制定了《
公司法》、《
证券法》、《
保险法》、《
票据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商事部门法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商事活动日趋频繁。我国加入WTO后,商法迫切要求与国际接轨,今后必将得到更快、更大的发展。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可以使商事法律秩序更加明确化和系统化。但是,相对于民法以及商事部门法的研究而言,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显得十分薄弱,而大陆法系的商法典明显缺乏民法典那样深厚的理论积累与严谨的技术构造,并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而没有一个可供借鉴的成功范本,[25]因此,商法典的制定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当前的条件下,可以制定一部类似于《
民法通则》的《商法通则》,这样有助于确立商法的独立地位,推动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商事部门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