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对公司财产权的确认、行使、股票的发行与股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清算等都可适用民法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例如商法中的票据制度,就是债权制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保险法中的投保、承保、保险的理赔与索赔、海损的理算与补偿等都要适用民法中关于债的一般规定。[5]
此外,商法的时效制度、代理制度等也以民法一般规定为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也属于商法基本原则。在诉讼制度上,多数国家的商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3.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4.法律责任制度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性质与特征不同。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例如我国台湾地区
票据法中有对支票不能兑现予以处罚的规定,
海商法和
保险法中也有处罚的规定。民法一般属国家法,具有国有法属性。商法具有国际趋同性,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法。[6]
6.具体规定不同。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