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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新论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新论


陈兴杰


【摘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其联系体现在基本原则、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方面。其区别体现在立法价值取向、调整对象、主体范围、法律责任制度、性质与特征等方面,具体规定也多有不同。商法具有营利性、契约自由、崇尚简易迅速、个性的丧失、定型化、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责任的加重、技术性、二元性、稳定性等特性。和民法比较,商法具有进步的倾向、世界化的倾向、由习惯演化为法律的倾向。关于民商法立法,大陆法系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基于对商法的特性的分析和对国外代表性的民商合一法典的考察,以及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和原则,民商分立更符合法理,也更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立法模式
【全文】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就实质含义而言,民法是指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就形式含义而言,民法是指命名为民法典的特定制定法。商法是西欧中世纪的商人在处理商人之间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独特的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商品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广义的商法包括规定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基本制度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狭义的商法则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在国内外法学界、通常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私法领域的一般法或“基本法”,商法是就私法领域的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私法行为,民法为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提供一般规则。日本学者指出:有关企业运作之事,商事特别法无规定的适用商法典,商法典无规定时适用商习惯法,无商习惯法时以民法的一般规则补充。[2]商法调整传统民法没有涉及的具有特殊性的商行为,对民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特殊化,并创造出传统民法没有的特殊制度,例如商业帐簿、共同海损、保险等制度。“基于企业运作秩序的需要构建严密的、自足的法律体系”。 [3]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例如关于商人、公司、支配人的制度是是对民法中的人、法人、代理人制度从企业角度进行的修正。公司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高级形态。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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