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尚有一批中青年学者,本年度也推出了他们的专著,江眺的《
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一书,通过对近代
公司法各个时期发展状况的研究,证明了与从商人自治中孕育而生的西方
公司法不同,近代中国
公司法的制定更多的取决于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13] 田东奎的《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一书,是我国系统研究中国近代水权解决机制较早、较全面的一本著作。它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与特点,及其在中国近代的转型与发展。[14] 除以上学术论著之外,一些学者试图改变法律史学论著的写作方式,使之具有较强可读性,进行了一些尝试。本年度林乾教授出版了《清代衙门图说》,该书以清代地方州县衙门为核心,从衙门概况、衙门中人、衙门事务、衙门规矩及衙门精神等方面,对清代衙门进行了介绍和解读。[15] 陆永棣则发表了《1877:帝国刑讼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一书,以杨乃武案的前前后后为考查对象,透视晚清的刑事诉讼展开情况。[16]
总体而言,本年学者在教材,专著这方面绝对数量虽然不算很多,但是在内容的精当,论题的新颖性上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这也可以看出近年法律史学的研究的轨迹,正在朝着“做细做精”这个方向良性发展。
三、重要论文述要
本年度研究者们在各大期刊上发表了大量论文,很难概括何为“热点”,新的领域不断被学者开拓,旧学传统依然有学者在发掘。但新旧只是领域之别,共同之处是发现新知,将法律史学研究进一步推向纵深。鉴于本年度法律史学研究“遍地开花”的态势,我们拟从法律史学各个分支学科的研究中撷取若干文章做重点介绍,以点带面,以期能较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力度和深度。
在基础法律文献考释方面,徐世虹教授的《秦汉简牍中的不孝罪诉讼》一文,通过对秦汉简牍中“三环”、“父母告子不孝”等规则的考释,言简意赅的梳理了不孝罪的内涵、起诉、受理、判决,得出家长权“因国家法律的维护而在其中刚性体现,家长对不孝罪的诉讼反映出与一般刑事诉讼迥异的特征”的结论,从而揭示法律史学上的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一般诉讼中的程序是否可以套用于此并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作者的意见是“尚难定论。”[17] 此文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史上的制度是变化着的,即使是很细微的部分,也需要我们仔细考辨元典,才能更好的得到历史的真实。王斐弘教授的《敦煌写本
探微》一文,则通过对开元户部格残卷形式与内容上的考辨,论证了“格”是不是依靠律的惩罚而执行的法典,而是独立自主的另类比律有更高法律效力的特别法,文章因此对于“格”的社会适用性提出了新的论据。[18] 程政举教授的《略论<奏谳书>所反映的秦汉“覆讯》制度》一文,通过对《奏谳书》中第16个案例中所反映的在秦汉诉讼中存在的覆讯制度的分析,得出这一制度存在的原委,论证了秦汉诉讼程序的严谨性。[19] 此外,这方面相关论文还有刘全娥、李娟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学术价值》[20]、崔永东教授的《竹简兵书中的兵家法律思想研究》[21],郭成伟教授的《唐律与<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特色》[22]等等。
在中国法制史宏观研究方面,马小红教授的《唐王朝的法与刑》一文,从唐王朝法的构成、律的制定,唐初以及唐中后期律的实施四个部分,叙述了唐律的整体面貌,并指出时下唐律研究中的一些缺憾,就是过分依赖《唐律疏议》,以至于得到的唐律只是盲人摸象,而“如果我们资料方面稍花气力,就会感到唐代的法制有更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取去总结。”[23] 陈红太教授的《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认为,从秦汉到唐,中国刑律大致呈现出从法治到礼教,从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从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发展轨迹,以大量事例论证了之所以呈现这样的发展脉络,根本是因为齐儒阴阳学的主导。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另可商榷,但本文却从学派引导制度创建的视角解析了法律发展之路。[24] 叶炜的《论魏晋至宋律学的兴衰及其社会政治原因》一文,则从“曹魏至宋律学的变迁”、“唐宋明法科及其消失”、“政府对文官法律素养的要求”三个部分论证了律学之废,[25] 并不是北方民族入主的结果,而是与科举制中明法科的变化以及政府对于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变化密切相关。独立律学的消亡,并不是“士大夫鲜知律”的原因,而是在重经义,重儒学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求普通文官具备法律基本素养的结果。[26] 程燎原教授的《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一文,通过对近代法政杂志兴衰的考察,借以折射出一个大时代,认为这些法政杂志面对国家的危局与西方学术的冲击,不得不承担“救时济世”和“阐明学术”的时代使命,因而法政杂志已经远远超出了杂志本身,更是记录了一个时代法律发达的印迹。[27] 赵晓耕教授与何莉萍的《试述民国初年的土地政策与立法》一文,讨论了民国初年面对土地危机,立法者做了种种理性尝试,但由于当时政治、社会基层力量和政策法规本身等不稳定因素,导致最后有心无力,土地法无法茁壮成长。[28]此外,立足于宏观角度来讨论法制史的文章尚有侯欣一的《中国近现代史上的法官职业》[29],姜栋的《清末宪政改革的形而下与形而上──从清末地方自治运动谈起》[30],张友好、张春莉的《论我国古代证人之举证责任》[31],冯尚的《论我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32],王旭的《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概念考察》[33],屈永华的《宗法文化及其对中国近代宪政的制约》[34],以及陈晓枫、易顶强的《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3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