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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看清了“Tribunals”的真实面目之后,再看看《议定书》对它的三项要求,即英文版的“impartial”(公正的),“independent of the agency entrusted with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以及“shall not have any substantial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of the mather.”(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Impartial是“公正”的意思,自然不必解释,但后面两个条件中的核心词“Independent”和“substantial interest”需要解释。
  一、Independent
  对于“独立”这个词,《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1)不受制于另一方的控制与影响;(2)与另一方实体(经常是大的)没有联系;(3)不依赖或依靠其他事物。”[6]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的解释是:“独立的;不依赖他人或他物的;不受他人控制的;不劳而能生活的。”[7]
  《朗文现代英汉双解问典》的解释是:“自主的;自决的”。[8]
  可见,Independent本意为不受其他部门、机构控制、可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
  二、Interest
  对于“利益”一词,《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1、人类渴望的目标,如具有金融性质的利益或收益;2、在某一事项的合法份额;合法、公正的主张或权利的全部或部分。总之,该词包含各种权利、利益、权力和豁免的总称;分别地说,它指任何一项权利、利益、权力或豁免。”[9]
  前面说过,对《议定书》的解释必须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规则解释,而且只能解释英文等WTO作准文本。《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确立的解释规则首推“文字优先”,即要按照条约用语的原意进行解释。那么,在对《议定书》“司法审查”条款的几个英文“核心词”进行了考查后,回头来看看我国的情况是否符合这些词的原意。
  就拿有权处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这三项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来说,依照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商务部做出的裁决,一方面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面也可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该复议裁决是终局的,是不可诉诸法院的。
  根据对《议定书》中“司法审查”条款的文字解释,我国的人民法院符合“审判庭”的要求和条款本意,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部门是否属于《议定书》中的“Tribunals”呢?
  仅从一点上看,国务院行政复议部门似乎就不符合Tribunals的原有之义,前面讲过,英文中Tribunals的裁决一般是可以上诉的,而我国《行政复议法》恰恰规定,国务院的裁决是不可诉的终局裁决。再对照《议定书》对“审判庭”的三项要求,其中前两项自不必说,国务院完全可做到公正、独立于商务部这一点,但有无“实质利益”则要具体分析了,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案件一般均涉及国家重大的贸易利益,商务部等裁决机关属于国务院的内部组织机构,对于国务院这些内部下属机构作出的裁决,国务院负责行政复议的部门对该审查事项的结果无实质利害关系的说法可能不会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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