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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反驳第一种观点时难免会问:如果“司法审查”中的“审查庭”仅指法院,那为什么《议定书》不直接用英文“Courts”,而用了“Tribunals”一词呢?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贸易组织,WTO同联合国一样不可能凌驾于其成员方主权之上,对于成员方内部的宪政体制、政府架构以及司法制度,WTO不但无权干涉而且必须予以尊重,因此,在司法审查方面,WTO相关协定只要求其成员方有一个机构负责司法审查事项即可,而不一概而论地要求审查机构必须是法院。我们知道,世界各国司法体制五花八门,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在有些国家是法院,而在有些国家就是独立于法院以外的行政法庭、仲裁机构,乃至另一个行政部门,对于这些机构WTO一律予以尊重,只是要求,不论是何种审查机构,都要做到公正、独立及与审查事项的结果无任何实质上的利害关系。
  英文中的“Courts”一般就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法院,而“Tribunals”的含义则比“Courts”要广一些。基于上述原因,WTO相关协定规定“司法审查机构”的用词不是“法院”(Courts),而是比Courts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的“Tribunals”(“审判庭”),赵维田教授译为“审判单位”,[2]以示与“法院”相区分。
  那么,西方法律中的“Tribunals”究竟是什么样的机构呢?
  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对“Tribunals”定义为:
  “一家法院或其他裁判机关”。[3]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此则解释说:
  “……但是在现代英国,裁判庭这个术语更为具体地指个人或团体,从前常常被称为行政裁判庭,与严格意义上的配备职业法官、遵循正式程序、按照法律规范做出判决的法院很不相同……大多数裁判庭必须服从审判督察委员会的监督,服从法院的监督管辖权,依靠这两种手段,法院确保裁判庭遵守自然正义规则,确保裁判庭不会逾越其管辖权限和不从事其他违法行为。”[4]
  《朗文法律词典》解释说:“裁判庭,即法院权威之外的具有行政或司法功能,行使一种独立的司法权的机构……其成员包括律师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某些情况下,主席选自一个专家组并由大法官任命。上诉可向上诉法院提出(由法律规定),或某些情况下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5]
  从以上三种英文著名法律辞典对“Tribunals”的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Tribunals”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一种裁判机构,也可以是法院(见前述《布莱克法律辞典》);其次,“Tribunals”的组成具有专业性强、多为法官以外的专家组成的特点,其受理的案件也多具有专业性;再次,一般而言,对于“Tribunals”的裁决仍可向法院或其他监督部门(委员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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