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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定价在程序上存在缺失

  人物周刊:您一直强调程序,您是不是也像许多人一样认为铁道部在此次动车组定价上存在程序缺失?
  席月民:我们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确实比较严重。其实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行政部门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比较严重,一些干部对程序法的价值和功能认识不到位,往往认为只要把事办对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严格的程序,这种思想坚决要不得,其对法制建设危害巨大。实际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依法行政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公正,依法行政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亦不能实现,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辨证关系。在社会有限资源的分配中,程序公正已经成为其结果能否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坚实基础,动车组票价就是典型例子。尽管铁道部在制定动车组票价时的出发点是好的,想使百姓获得实惠,但程序上的瑕疵使其这一主观愿望未能实现,广大公众并不买账。价格公正尽管在其本意上应该是结果公正,但结果公正与否的不确定性很大,不同的人群会有不同的评判;相反,程序的确定性则显而易见,所以需要通过程序公正实现结果公正。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克服"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形式主义"等不良倾向,避免行政权力的专横和任意,注重建构程序本身的合理性。依法实施价格管理和监督既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价格部门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必须强调,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程序合法为前提,必须把程序公正置于优先地位。
  人物周刊:铁道部反复强调其所适用的原国家计委1997年《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系有效规定,因此其定价行为是合法的。
  席月民:这是典型的从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出发不当适用法律。在依法行政中,正确适用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至为重要。本次动车组票价质疑归根结底就是法律适用问题。铁道部反复强调其所适用的原国家计委1997年《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系有效规定,因此其定价行为是合法的。事实上,该《复函》除了确定相关列车的基准价格和浮动范围之外,对铁道部来说,更重要的意义莫过于透过复函授权的形式,铁道部实际取得按照规定自主确定具体票价的权力。如果铁道部的观点成立,则其不但可以有效避开价格听证问题,而且可以摆脱程序违法的嫌疑。难怪有媒体评论说,铁道部参照10年前的政策批复玩了一次巧妙的法律规避,连依法听证的定价环节也一并省去了。然而,该《复函》作为一个政策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价格法》,也低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况且从生效时间看,该《复函》在前,《价格法》等在后,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无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还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铁道部的观点均难以成立。何况铁道部反复强调的提速不提价原则,只是针对普通列车、快速列车和特快列车三种车型,动车组的票价属于另外体系,并不包含在其中。而且前述《复函》的适用范围也只限于25K型软座快速列车,该型号列车属于自身不带动力的拖车,动车组列车应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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