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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试析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韦章生


【关键词】信用证纠纷;诉讼管辖权;法律适用
【全文】
  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信用证结算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亦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统一惯例》或UCP500)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的承认和运用,并在各国信用证业务中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信用证涉及保险、国际运输、商检、不同国家的银行、海关等众多部门,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条款与条件的解释方面时有争议。同时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涉外性,在法律适用上、法院管辖上具有冲突性;而指导信用证业务的《统一惯例》仅是惯例,不是法律,增添了解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难度。
  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有关信用证交易的成文法,除了美国在《美国商法典》第五编信用证编中专门对信用证作了全面综合的规定外,其他的国家则无解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成文规则,我国也无这方面的立法。本文拟探讨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关于法院管辖
  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国际因素,它既可以受内国法调整,也可以受外国法调整。能有一明确稳定的规定来适用法律及确定管辖法院对解决争议十分重要,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又千差万别,加之不同国家的不同法院的不同种族的法官免不了存在实在的或潜在的偏见,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必然大相径庭。如前所述,信用证业务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纠纷往往也在不同国家的银行或进出口商之间产生,这就决定了信用证纠纷是国际民商事案件。解决信用证纠纷首先应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即信用证纠纷案件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这是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确定管辖权是案件当事人和一国法院碰到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法院只有肯定了它对信用证案件具有管辖权,它才有权受理这一案件,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也才会产生。确定管辖权直接关系到信用证的审理结果。因为,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受理同一案件时,会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或适用不同的国内实体法或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而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首先确定管辖法院至为重要。
  涉及信用证的买卖业务,一般有多个合约产生。对于买卖双方的买卖合约以及买方(或卖方)与运输商的运输合约,一般都在合约中事先明确约定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但对于开证银行与卖方(受益人)双方的信用证,保兑银行与卖方双方的保兑信用证以及开证行与保兑行双方的保兑合约,虽然有关当事人都在相关的合约或信用证中约定适用UCP500,但却没有关于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约定,而UCP500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国际商会在拟订UCP500时,决定这方面的问题仍留给各国的法院去解决。哪国法院有管辖权,哪个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原告大都选择向本国法院起诉,因为,一方面他们对于本国法律相对较为熟悉,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费用。哪些国际民商法案件本国有管辖权、哪些国际民商法案件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并不当然都有内国即原告方所在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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