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研究
刑法中情节的过程中,立足于我国当代
刑法,重构
刑法中情节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对情节进行分类分析,提供适用情节的方法,并追寻情节犯的源与流,讨论有关情节规定的立法缺陷,在体系上力求严谨、科学与协调。
第一部分
刑法中情节的一般考察
一、
刑法中情节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各种论著对“
刑法中的情节”所下的定义极不一致,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1、较早给情节下的定义是: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者的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2]
2、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决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和证据以外的其他因素。[3]
3、
刑法意义上的情节,是指依据刑事法律规定,认为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危险性,足以影响罪刑关系的各种事实。 [4]
4、
刑法中的情节(量刑情节)泛指一切左右或者影响量刑判断的各种有关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情况或因素。 [5]
5、
刑法中的情节,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与犯罪或其侵害行为密切联系的、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具体事实和情况。[6] 或者定义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外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反社会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7]
6、“情节”作为一个
刑法术语,是指
刑法规定或认可的表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程度轻重的主客观事情情况。 [8]
7、
刑法意义上的情节 ,是指依据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被认为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9]
以上诸定义虽然不同程度地揭示了情节的重要特征,但均有不完善之处,值得商榷。事物之概念必应揭示事物之内涵,并能包容事物之外延。而上述定义均没有达到这点基本要求。有的没有能为完全揭示出
刑法中情节的本质属性,有的对
刑法中情节的性质存在错误的认识,有的概念则没有完全包含
刑法中的情节。具体来看:
第一种观点,没有准确的表述概念内涵,尽管列举了几类“情节”,仍然让人无法界定其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