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部由民事诉讼法学者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中仍然保留了
关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该建议稿第2 条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7]与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文相比较,建议稿在文字表述方面更为精炼和准确。例如,建议稿去掉了现行法中的“经济秩序”这一多余的概念,因为社会秩序已经包含了经济秩序。除此之外,建议稿没有对现行法中关于任务的法条表述予以更多的修改。
笔者认为,任务作为一项
民事诉讼法应当实现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应当以新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根据,并能够正确、真实地反映现代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于是
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就涉及到我们对
民事诉讼法目的的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目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追问人们设计和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基本的理由或需求。尽管目的是人们主观上的反映,但目的的设定和实现必须以符合客观现实为前提。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一直是国外民事诉讼理论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对此,外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8]:
1、权利保护说。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其理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克服权利人因自力救济所带来的弊端,为否定自力救济方式而建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取代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对权利的保护。该观点为德国学者所倡导,至今在德国仍然有相当的影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