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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及修正(下)

  如果《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仅仅具有这一功能的话,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务”,专门为“任务”设定一个条款,在条款“资源”紧张的情况下, [5]就是没有必要的。从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角度而言,规定“目的”以取代“任务”可能更好一些,因为目的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面可能更有意义。目的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实施行为,因此具有更强的宏观指引作用。目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常常会成为司法行为正当化、合理化的解释根据和渊源。在法律解释学中,有一种解释就是“目的论解释”。[6]即从某一特定法的目的来说明法律条文规定的意义以及精神,从而更合理地理解立法者的意图。目的指示了行为的方向,给人们提供一个行为实施的基本指南,在给予法官充分裁量的前提下,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很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恰恰没有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规定。
  当然,也不排除《民事诉讼法》关于“任务”的规定还具有使《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当化的作用,即告诉人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根据某一项任务而设计,是为实现某项任务的制度保障,从而使人们更容易理解相应的制定或某项条文的规定。同时,也要求法律实施者能够更好地实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过,通过“任务”的规定要起到使人们能够充分和正确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安排和规定,促使人们自觉地实施《民事诉讼法》的作用,还不如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的目的,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决定了任务的正当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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