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仅仅具有这一功能的话,那么在《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务”,专门为“任务”设定一个条款,在条款“资源”紧张的情况下, [5]就是没有必要的。从有利于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角度而言,规定“目的”以取代“任务”可能更好一些,因为目的的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面可能更有意义。目的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实施行为,因此具有更强的宏观指引作用。目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常常会成为司法行为正当化、合理化的解释根据和渊源。在法律解释学中,有一种解释就是“目的论解释”。[6]即从某一特定法的目的来说明法律条文规定的意义以及精神,从而更合理地理解立法者的意图。目的指示了行为的方向,给人们提供一个行为实施的基本指南,在给予法官充分裁量的前提下,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很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恰恰没有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规定。
当然,也不排除《
民事诉讼法》关于“任务”的规定还具有使《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当化的作用,即告诉人们《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根据某一项任务而设计,是为实现某项任务的制度保障,从而使人们更容易理解相应的制定或某项条文的规定。同时,也要求法律实施者能够更好地实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过,通过“任务”的规定要起到使人们能够充分和正确地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安排和规定,促使人们自觉地实施《
民事诉讼法》的作用,还不如直接规定
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的目的,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决定了任务的正当性和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