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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对于下列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4)生产或者销售前3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2、农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第一步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即权利人附送自己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证明,同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是起3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包括扣押侵权嫌疑货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扣押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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