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
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①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4)赔偿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计算: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②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③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④依照前三种方式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5)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知识产权的
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