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
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表明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著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著作权。按照我国《
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著作权。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 “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如法国;二是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采取商标保护的模式,如美国、欧盟;三是采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如瑞典等国家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约束和制裁。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迄今为止,我国在《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我国《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