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1897-1909年间,13所法政学堂共聘请58名日本教习。见何勤华、李秀请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209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13-14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14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23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23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20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22-23页。
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致《中华民国民法》在中国大陆被废除,而在中国台湾地区继续生效。
该法参考了《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和中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
婚姻法(条例)。
在院系调整后的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和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主干课程教师由苏联专家担任,采用苏联教材。见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25-26页。
这部民法教材在进入60年代后已停止使用,笔者1962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改称"民事政策学",采用本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
但苏联民法也是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始终未脱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现今的中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均继受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编制体例,被称为"东北亚的德国法系"。见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有斐阁1993年初版,第105页。
毛泽东宣布,新中国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只能倒向社会主义一边。见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21页。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323页。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24页。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25页。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26-27页。
这次民法典起草,因全国城乡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而中断。
在1967年1月后各级成立由军队控制的"革命委员会",下设一个"人保组","人保组"内部有负责侦破案件的"侦破组",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办案组"。
《谢怀栻法学文选》,第76页。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
据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查阅该校教务处历年课程表,西南政法学院是从1959年起将"民法学"课改为"民事政策学"。鉴于大学课程设置须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故推断各政法院系均从1959年起将"民法学"课改为"民事政策学"。
所谓"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民法仅调整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张者是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教授、中央政法干校的齐珊(刘岐山)教授、北京政法学院的江平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余鑫如研究员。这几位学者至80年代初均改变了观点。见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第39卷第4号,第1013-1015页。
所谓"大民法观点",主张凡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其主张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研究员和人民大学的佟柔教授。见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第39卷第4号,第1015-1016页。
胡乔木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人民日报1978年10月6日)一文,使用"经济立法"一语;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叶剑英委员长的闭幕词(人民日报1979年7月2日)使用"经济法"一语,指称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律。
《谢怀栻法学文选》,第79页。
《谢怀栻法学文选》,第79页。
民法通则第
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的展开及其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第39卷第4号,第1097-1099页。
该建议由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的王家福研究员组织起草。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
当时许多民法学者对立法机关暂停民法起草和解散民法起草小组的决定,持不赞成的态度。现在看来,当时如果真的制定了一部民法典,则该民法典必定主要参考苏联和东欧民法,不可能符合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