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78]中华民族这位老人,背着沉重的包袱,虽然有点步履蹒跚,却在向前奋进。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正是如今。[79]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伟大成就并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已经具备编纂民法典的政治经济条件,应当是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中国民法学为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使命而做的理论准备是否充分?
为什么一定要编纂民法典?不仅因为,相对于刑法典、诉讼法典甚至
宪法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高度,而且唯有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经攀上历史的高峰![80]
(四)造就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民法学的百年史,是一部民法继受史。无论历史上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1949年后继受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民法,或者改革开放以来的“多元继受”即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是围绕一个目的,就是学习外国经验。质言之,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始终是扮演“学生”的角色。当然,将来即使制定了一部进步、科学、完善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也还要继续研究外国民法、继续汲取外国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亦即还要继续扮演“学生”的角色。
问题在于,何时中国民法学才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法学术之林,与一切国家的民法学比肩而立?何时才有不以参考借鉴外国经验为目的的对外国民法的学术研究?何时才有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这样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将经常出席国际的和外国的学术会议,与外国民法学者平起平坐,共同研讨外国民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报告其研究外国民法的学术成果。这样的民法学者,将不同于现今及此前所有的中国民法学者。中国民法学,只有造就出这样一批专门研究外国民法的学者,才能终结中国民法学单纯扮演“学生”角色的历史,届时中国民法学既当“学生”也当“先生”,也就在世界民法学术之林,为中国民法学争得了“一席之地”!
(五)“全方位”的外国民法研究
现今中国民法学界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外国法的学者,虽不是专门研究外国法,虽其研究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学习外国经验,产生了一批研究外国法的学术著作。但其研究的对象,仍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这是由前面提到的“指导思想”决定的。现在看来,中国民法学不应继续将研究对象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地区”。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国家已经旧貌换新颜,正在成为一个真正的大国。要求中国民法学放眼世界,不仅密切关注和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法,而且密切关注和研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民法。凡有中国商品、中国旅游者、中国投资者和中国企业到达的国家,就有必要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该国民法。遗憾的是,中国民法学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且不说研究非洲、拉丁美洲、东南亚、中亚国家民法,就是对周边邻国包括对俄罗斯的民法,也缺乏关注和研究。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要本着一贯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的精神,跟上国家、民族复兴的步伐,勇于承担国家、民族、人民和历史赋予的使命,敞开胸怀,放开眼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实施“全方位”的外国民法研究!
结语
中国民法学,这条在中华民族的土地上已经流淌了一百年的河流,虽然历经曲折、艰险、转向、停滞,终究没有改变前进的方向。因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机遇,中国民法学以其长足的进步、优异的成就和卓越的贡献,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已成为一门“显学”。一位研究中国民法学史的学者说过,当“民法学这条大河沸腾起来的同时,也是从容思考的空间突然失去的时候”[81]。愿中国民法学能够从容面对各种诱惑,排除各种干扰,朝着既定方向,奋勇前进!
【注释】 本文为2007年5月15日在院学术报告厅为庆祝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30周年的学术讲演稿,7月27日改定。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上海书店1990版,第1312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4-16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6页。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14页。
谢怀栻先生指出:"中国几千年不存在什么私法或民法。像婚姻、买卖等属于私法范围的事,也是一部分归之于刑律,一部分归之于礼。"见《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
建立民国后,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及1929-1930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均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经适当增删修改完成的。
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
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第20-21页。
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3页脚注2。
王泽鉴《民法五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1991年自版,第3-4页。
王泽鉴《民法五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1991年自版,第4页。
王宠惠先生在其于1907年出版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说:"与拿破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是用字最审慎,体裁编例最科学之法典,系最卓越德国法学者二十二年细心研究之成果。"王宠惠先生并引述英国法制史学者Mailand氏之意见,强调:"德国民法系举世最慎密的国内法"。转引自王泽鉴《民法五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9页。
王泽鉴《民法五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9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11页。
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13页。
转引自陈根发《论日本法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