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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私约如律令”考

  保人 张坚故
  保人 管公明
  保人 东方朔
  见人 李定度
  涿州范阳县向阳乡永乐村敦义里
  南二里   乔进臣牒”
  (3)东晋《咸康四年买地券》。[15]
  “□咸康四年二月□□朔四日□□□□□从天买地,从地买宅,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中央戊己,上极天,下极泉,直钱二百□,即日交毕,若有争地,当旨天帝,若有争宅,当旨土伯,□□□东王公西王母,□如天帝律令”
  可见,即使典型的明器地券也反映着当时土地买卖契约的形式要件,即土地的买受人、出卖人、价格、四至(方位)、大小、见证人和保人、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标的物与款项的交付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份地券中都有“如天帝律令”的字句,这是此类地券的普遍特征,类似的话还有“急急如五帝使者青女律令”、“如五帝使者青女律令”、“急急如律令”等。
  关于“如律令”的意义,史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三种学说[16]:一是认为“根据律令的规定从事”;二是认为“催促执行命令”,系“上行下公文的习用语,是官府文书的一种常用格式”;三是认为此系“符咒用语”。
  上述第三种唯心学说一经提出即招致学界的批评,宋人叶大庆在《考古质疑》中特地写了《急急如律令》一篇,明确指出:“概律者,所以禁其所不得为;令者,所以令其所当为。如律令者,谓如律令不得违也。道家符咒,正是效官府文书为之。”[17]
  《词源》对于“急急如律令”的解释为:汉代公文常以“如律令”或“急急如律令”结尾,意即要求立即按照法律命令办事,相当于其后宋代公文书末的“符到奉行”。后来的道家咒语或苻箓文字也习用此语,意为勒令鬼神按符令照办。该解释显然采纳了叶大庆的观点。
  道教是从汉桓帝到汉献帝(公元147-220)期间,开始在民间活跃起来的[18]。汉代是道教发展的早期,尚未形成统一形式,刚刚进入民间的道教与民间的习惯相互影响和融合。“如律令”之谓,就是官府、民间和道教三者相互影响、彼此融合的产物。天帝是道教中的神祗,而古代中国的皇帝是受命于天的,所以,天帝的律令理应具有比人间皇帝的律令更高的效力。不论是申称阴间订立的契约具有同人间律令同等的效力,还是说有同天帝律令相同的威力,都是在强调“契约效力”的“至高无上”。
  2、与现实中的土地契约如影随形的明器地券。
  (1)东汉《光和元年曹仲成买地铅券》[19]。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四比之内,根生伏财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田中有伏尸,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皆当为仲成给使。时旁人贾、刘皆知券约,他如天帝律令。”
  (2)东汉《建武中元元年徐胜买地铅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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