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男杨绍从土公买冢地一丘。东极阚泽,西极黄滕,南极山背,北极于湖。直钱四百万,即日交毕。日月为证,四时为任,太康五年九月廿九日对共破莂。民有私约如律令。
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点校的《文心雕龙注》中也特别指出:“兹录晋杨绍买地券于下,亦略窥古券契之一斑。”[7]显然,《文心雕龙注》也是将《晋杨绍买地券》作为我国古券契的典型例证的。不过,“地券”既为“冥器”,则“民有私约如律令”这一习语,究竟是封建迷信的咒语,还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法律思想的反映呢?
要想搞清这个问题,就须依据中国古代土地交换的历史事实和行为规则。
三、地券中的“民有私约如律令”考
(一)地券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所谓地券应是指随同墓主下葬且涉及“土地”买卖的文书及其摹本。[8]关于地券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镇墓券说。
即地券“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其田亩面积、所用之钱亦仅具冥世意义,而没有现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及现世土地价格相对应”,其与镇墓券也无本质区别。
2、真实契约说。
即地券本身就是古代土地买卖的真实契约,因此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当时土地的状况。[9]
3、折中说。
即地券既是现实的地契,也是迷信的明器[10]。其认为同一地券中既包含现实的因素,也包含迷信的成分。
由于现存的许多地券都具有很明显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的特征,故我们难以得出“地券即真实契约”的结论。笔者以为,“折中说”可能更具说服力,也更为可取。根据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将地券分为“较多的反映古代土地买卖状况的地券”和“较少的反映古代土地买卖状况的地券”两种类型。
之所以作出这样一种划分,是因为凡地券均带有迷信色彩,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但绝不能因为一些地券带有的迷信色彩较多,就对地券的法律属性全部予以否定。“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1],应当认为,地券实际上是对现实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的一种象征性模拟。事实上,很多学者都承认地券对古代土地买卖的反映作用,只是在反映程度上存在分歧而已[12]。
(二)反映古代土地买卖信息的地券
1、典型的明器地券。
(1)吴《五凤元年买地券》[13]。
“五凤元年十月十八日,大男九江黄甫,年十八,今于莫府后南边,起冢宅,从天买地,从地买冢,雇钱三百,东至田库,西至□□,南至□□,北至壬癸,若有争地,当诣天帝,若有争宅,当诣□□,如天帝律令”
(2)唐《乔进臣买地券》。[14]
“元和九年九月廿七日,乔进臣买德地一段,东至东海,西至山,南至釰各,北至长城,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文,其钱交付讫,其得更不得忭恢,如有忭恢,打你九千,使你作奴婢,上至天,下至黄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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