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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前款情形,租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本条第一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租金的收益。
  转让住房的农户,除其宅基地面积未达标外,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新增条文为:
  第××条 村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视为成立租赁关系,参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前款所得租金归集体所有。
  
【注释】  ①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文中均指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②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75页。

③ 自2002年1月1日起,《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被《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所取代。由于此处要分析的“通知”是1999年5月6日发布,故仍应依当时的《暂行条例》。

④ 据实务部门人士反映,农房交易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呈上升势头。有的地方一个村,有三分之一的农房已经发生了交易,因受现行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大部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特别在城乡结合部,这种现象更多。呼吁对于这种想禁止却又禁止不了的现象,应该正视它、规范它、允许它存在和发展。参见刘守君:《也谈农房上市交易》,《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3期。

⑤ 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55页。

⑥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作为用益物权的地上权与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二者的比较及差异分析,可参阅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5页以下;[日]我妻荣著、有泉亨补订:《新订物权法》,岩波书店1983年5月版,第338页以下:[日]星野英一:《民法概论Ⅱ:物权·担保物权》,良书普及会版1990年10月合本再订第9刷,第145页以下。

⑦ 杨景宇、乔晓阳、胡康生等:《宪法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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