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可以买卖了,“地”怎么办?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不允许买卖;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不允许流转。可以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而现行的规则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肥水不流外人田”。这样做的立法目的何在呢?按照《
担保法》第
37条第2项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立法机关人士所作的释义谓: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如果允许对宅基地设定抵押权,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出现农民无住所的严重情况,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⑤
如果说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发生和享有要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身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能够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为了保持这种与身份紧密相连的特殊用益物权不至于沦落外人之手,是否就必须限定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购买呢?
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误以为房屋必须和宅基地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从物理角度看,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离不开宅基地。正因为如此,人们很容易接受“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说法,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房和地是不能分开的,尽管它们在法律上是可以分开归属的。但是,房“走”了,地的所有权并非一定要跟“走”,地的使用权也不一定要跟“走”。至此,人们很容易产生一个疑惑:房走了,地不走,房和地不就分开了吗?麻烦不就来了吗?
物权法不是要解决所有问题的,
物权法解决物的归属问题,并解决一定范围的财产流转问题。但财产流转问题主要是要依靠债权法解决的。
物权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就留给债权法解决。房走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物权,都不跟着走;房屋的新主人不必非得依靠物权保障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这时依靠债权解决问题,没有任何障碍,这时最佳的方案,就是成立“法定租赁权”。应当在观念上明确区分三个概念: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租赁权。这涉及宅基地用益的
物权法构成与债权法构成。
四、宅基地用益的
物权法构成与债权法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