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上,侵害社员权的行为,既不属于传统的财产侵权行为,又不同于传统的人身侵权行为,而属独立新型的侵权类型。在侵害社员权的具体样态上,若以侵权客体为标准划分,存在着侵害社员财产性权利的行为、侵害社员人身性权利的行为以及侵害社员程序性权利的行为;若以侵权主体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以及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事实上,上述划分标准下的具体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下面,笔者就围绕侵权主体对侵害社员权的行为作一简单介绍:
1.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团与社员二者间地位悬殊,社团极容易侵害社员的合法权益。社团尤其是营利性社团,通常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公司中,公司对股东股利分配权的侵害,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的侵害,对股东表决权的侵害等等,都属于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事实上,有些表面看来是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实质上还是处于优势地位之社员利用其控制社团的能力,通过表面合法形式达到侵害其他社员合法权益之目的。对于这类行为,严格来说,已构成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但为了便于分类,笔者仍然把它归属于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因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社员毕竟还是利用社团这一形式达致其非法目的的,表面看来仍然是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当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社员侵害社团权益的情形。
2.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在同一营利性社团中,社员也可能违背法律或社团章程的规定,侵害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者相反,控制股东或多数股东滥用其控制权或表决权,既不同意股东向公司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又不购买该转让之股权,而且事实上阻止该股权的对外转让,侵害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权。不过,由于社员间处于平行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少,社员对其他社员权利的直接侵害较之其他两类侵权行为要少得多。
3.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在此,“第三人”是指社团和该社团中社员以外的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极易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混淆。比如,第三人对社员的人身或财产的侵害,是对社员权的侵害吗?笔者认为,要依具体事实而定。如果是对一般的物质性财产或人身的侵害,那么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如果是对依社员身份或社员资格所取得的权益的侵害,则构成了侵害社员权的行为。例如,一股东的无记名股票被他人盗窃,致使该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构成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此外,处于特定地位之主体对社员资格或身份的侵害,也构成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例如,工商行政机关违法不进行股东名称登记。至于社团内部非社员管理人员对社员权的侵害,笔者认为,只要其没有尽到诚信、勤勉与审慎之义务,违背相关法律和社团章程的规定,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社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是对社员权的侵害。例如,非股东身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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