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社员权——以其演变、意义与保护为视角
章光园
【摘要】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革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侵害社员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可分为社团、社员以及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权的保护又有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之别。
【关键词】社员权;民事权利;演变;意义;保护
【全文】
社员权是最有争议但又最值探讨的问题,笔者曾对其概念、性质以及立法问题作了很粗浅的探讨,认为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社员基于社员资格或地位享有的权利总称,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成员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等都属社员权;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有:第一,社员权是
宪法上自由结社权在私法领域的自然延伸,是公法权力私法化的一个突出表现。第二,社员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为五大基本民事权利。第三,社员权是一项新兴而独立的民事权利,与自然人个体的人身性权利不同,也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性权利,是建立在传统人身权与财产权基础之上的现代高级形态的民事权利。第四,社员权有法定社员权与约定社员权之分,法定社员权一般而言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社员所享有的权利,约定社员权是指特定社团内部的社员之间互相约定的社员所享有的权利,突出的表现就是社团章程中约定的社员权利,亦称章定社员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第五,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复合性多重性的特点,是社员人身性权利、社员财产性权利以及社员程序性权利内在的有机协调与统一。第六,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具有团体成员专属性,成员外主体不能享有,一般也不能继承。第七,社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第八,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民事权利(同一社团中),每一份额社员权所代表的社员地位应是平等的,典型者如股权的“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原则。第九,社员权是集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于一体的民事权利,通过对程序性权利的有效行使达到保护实现实体性权利之目的,故而具有自我保护自我救济之属性;社员权应该制度化法律化,应当进入将来制定之民法典,并进一步主张社员权规定在“法人”章节为宜,同时在“民事权利”章节中宣称自然人、法人享有社员权[1]。然而,遗憾的是,陋文对于社员权的历史演变、现实意义与法律保护等重大理论现实问题却没有涉及,难以形成一个初步完整的社员权理论体系,给人以残缺不全之感。是故,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围绕上述三个问题,对社员权作进一步的探讨,求教学界贤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