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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其次,在公司运营中需要防止公司资本向股东的不当流失。一般而言,公司成立之初已有注册资本构成的基本财产,但这一财产将随公司经营而变动,可能盈余,可能亏损。排除经营风险之影响,显然公司出现盈余时,其偿债能力递增。因此,应当坚持资本维持原则,对存续中的公司进行资本监控,如股东不得退股或抽回资本,公司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红,公司原则上不得回收自己股份等。有几点需要强调:一是各国对资本维持之措施纷纷采取缓和态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存续中的公司充实资本之监督;二是对变相抽回公司资本或掏空公司资产的行为需特别防范,如严格控制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完善审查、批准相关事项的回避制度;三是对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等行为需规定具体救济路径,如除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外,还应特别确定公司债权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以弥补现行公司法111 条仅规定股东诉权的尴尬局面。[16]四是可以尝试在较大规模的公司中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要求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行为等。
  最后,事后救济是构筑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网。在此应特别强调,公司设立时,公司法的相关资本制度是以鼓励股东投资积极性、便利公司融资、方便公司设立的目标为主。为此,需给足公司及其股东充分的自治与自由空间。但公司成立后若发现公司股东利用各种手段虚假出资或掏空公司资本或公司董事为谋私利而致公司资产受损或者公司无法偿债时,直接参与的股东或董事需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无论法律,还是司法机关,都必须坚定地站在公司债权人的一边,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目标倾斜。如通过揭穿公司面纱对低资本化实施阻却、通过责任保险对公司信用进行扩张、以诚信义务制止高管人员侵吞公司资产、采用衡平次位规则恢复以借款形式进行的投资等。这其中,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维护公司资本信用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一柄利剑。
  提及揭开公司面纱,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实现个案实质公平的有效措施。而我国作为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没有判例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必须尝试以成文法形式在公司法中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明确何种场合下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以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建议公司法修改时作如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者合同义务,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制造空壳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中,空壳公司主要指公司资本不实或不足之场合。需要强调的是,此时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 则,应当注意:公司资本不足,是基于经济上的判断而不是基于法律上的判断,而且只能在个案中由债权人提出指控,由法院根据客观标准推断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性质、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是否非常之小;[17]若公司设立时,已有足额之资本,只是后来在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资本亏损时,则不能认为是资本不足,[18]但因支配股东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致公司亏损成为空壳公司,支配股东不可以公司设立时资本充足为抗辩理由。当然,公司资本不足通常不会单独作为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要件,因为一旦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其中通常伴有股东之欺诈、虚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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