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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严厉的公司资本制度之选择与现实效果的背离
  我国在1993 年确立公司制度时,由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和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公司法中采用了十分严厉的资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较高的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在我国1993 年颁行的公司法中,不仅组建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偏高,而且还考虑到不同行业公司的差别性,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中最低的法定资本额为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中不上市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相比较而言,与那些仍然保留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定最低资本额是偏高的。如韩国商法第329 条规定,韩国的股份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为5000 万韩元[3](P.156) ,这只相当于人民币40 万元。我国如此高额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实际上是出于“一家企业的资本要求越少,股东从事过度风险投资的动因越大”的这样一种逻辑推理[4]。当公司破产清算时,法定最低资本额就是公司股东“间接地”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底线。
  2.近乎苛刻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确定公司的资本数额和出资者或发起人,通过这种资本的确定和公示,向希图与公司进行交易行为的人提供预测公司的事业和信用规模的信息[3](P.149) 。应该说,资本确定原则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现。具体而言,包括: (1) 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股款,公司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始得成立。所以在我国,公司资本形态比较单一,不存在分期缴纳出资或授权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与发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等多种资本概念,而且也不会发生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况。从而防止了公司资本虚化的可能出现,即只有抽象的资本额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资产[5]。(2) 现物出资的严厉控制。这其中不仅对现物出资形式控制严格,而且对现物出资的资产评估亦要求严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防止掺水股的出现。特别是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不仅规定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还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股东之间对现物出资的价值确认没有任何异议,也必须进行评估,无端增加公司设立成本。(3) 不得折价发行股份。由于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即股份发行总量乘以每股发行价格,如果允许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就意味着公司设立时的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不充分,可能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严厉的资本维持原则。其实,上述资本确定原则的贯彻,即为资本维持奠定了殷实的基础。因此,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时资本确定的一些措施,同时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5]。当然,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意思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公司净资产。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无谓侵蚀”[6]。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必须防止公司资产的不当流出,特别是不当地“流向”股东。我国公司法的具体措施有: (1) 严禁股东抽回股本。在公司设立时,当股东履行了全部的缴纳出资义务,并依严格程序向公司履行了现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即形成了公司的自有资本或公司财产。此时,若股东再抽回或变相抽回出资,无疑构成对公司资本的侵蚀,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2) 强制管控公司的某些高风险行为。如第12 条关于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累计数量限制在公司净资产50%之内的规定,第161 条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的规定等,无疑是出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因为无论大举对外投资还是增发公司债券,都会使公司处于高风险的境地。前者因投资于其他公司而致投资链延长,增加了公司作为投资者对资本风险的控制难度;后者则使公司的负债率大幅度上扬而致公司资本信用指数下降。“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财产乃公司全体债权人债权之总担保,故公司债之发行总额自宜加以适度限制,以防止公司滥用举债,藉以保护公司债权人之权益”[7](P.426) 。此外,如若出现公司正常经营风险而致公司资产大量减少、未弥补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的1/ 3 时,我国公司法亦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确定应对措施。(3) 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利弊共生,虽有其合理性,但仅就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而言,回购是用公司具体财产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形式上看,公司的抽象资本额没有减少,但实际上可以运营的公司资产状态却因本公司股份的回购而发生重大变化[5],这是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直接违反。此外,公司回购自己股份还可能导致:其一,公司回购自己股份,需用公司自己的资金,这实质上形同对股东的出资之返还,公司资产将实质性减少,并造成公司资本的空洞化,无疑是一种对公司资本的侵蚀[8](P.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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