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前,《
证券法》与《
信托法》颁布在后,相互间在内容上缺乏衔接,鉴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要性,今后在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保障法》以及修改《
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和《
保险法》时,应该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与投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应该在有关判例中明确基金契约的信托性质。
【注释】 关涛为烟台大学教授;樊静为烟台大学。
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年版,第166 - 169 页。
参见姚长辉:《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创新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31 - 47 页。
参见董寿昆:《住宅经济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88 年版,第346 - 350 页。
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年版,第240 页。
在美国,无须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登记而发行的证券称为豁免证券( Exempted securities) ,但仍须适用
证券法和交易法中有关反欺诈的规定,对此参见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71 - 78 页。
参见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57 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116 条第2 项和第1154 条第1 、2 项。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 年版,第239 - 240 页。
同,第242 页。
参见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1 - 224 页。
必须提出,我国相关法律尚需完善,如我国《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公基金管理条例》等并未明确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住房公基金可以进行MBS 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