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上)
——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王闯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表决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王闯撰写了《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以
物权法与
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一文,以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
物权法的比较为切入点,对担保物权的重要制度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深入阐释。文章虽长,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当能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现分三期予以刊发。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交换形式和过程亦随之变化。在民商法制度上的表现,就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权法日益发达;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完美性以及市场信用的普及,导致市场充满风险,不及时清偿债务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现象。为此,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法律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获得迅猛发展,担保物权制度成为化解市场经济风险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虽然担保物权归属
物权法范畴,但因其以债权为担保对象而又与债权制度密切关联,故成为横跨
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领域的一项法律制度。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担保
物权法出现巨大变革并呈现出崭新面貌。就担保物权类型而言,除传统保全型的担保物权诸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外,又相继出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担保、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诸多名目。此外,为节约公示成本并避免实行手续之烦琐,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异军突起。担保种类之繁多,足以令人眼花缭乱,致使
担保法尤其是担保
物权法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
经过8次审议方才通过的
物权法,可谓我国民事立法历程中继
合同法之后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民事立法。
物权法分为五编十九章,总计二百四十七个条文;其中,第四编通过四章七十一个条文比较系统科学地规定担保物权,占整部
物权法近三分之一,足显担保物权之重要地位。就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而言,以
物权法与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后文简称
担保法解释)的比较作为切入点,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相关问题的研讨,应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