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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若干法律思考

  (三)制定《就业法》,统筹处理好城乡就业的关系。这是中国的人口国情、城乡之间紧张的就业关系和我国就业的法律调整现状,对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现有城乡就业人口达7亿以上,比整个发达国家就业人口还多2亿以上,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多万人,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转变时期,隐性失业显性化。一个方面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巨大,再就业难度提高,就业岗位与就业需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加剧了城市就业的矛盾,进而使得我国的就业关系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就业关系显得十分紧张。而我国的《劳动法》则因调整范围和功能的局限性,又难以对就业关系做出有力调整。因此,我们建议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有关国际就业公约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的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就业方面的一些有益经验,专门制定《就业法》,来调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就业关系,其核心内容应是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就业权的基础上,确认和发挥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应从扩大就业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要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要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要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要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这是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总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把政府在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和能够发挥的扩大就业、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将教育培训与劳动就业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总体水平、放宽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促进城乡劳动力的交流以及进而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与作用,从制度上、组织上做出法律上的确认与保障,这不仅对于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履行就业保障职责、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以及帮助离乡农民实现劳动就业,而且对于顺应世界就业立法潮流、健全劳动就业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制定《小城镇法》,统筹处理好发展大中城市和发展小城镇的关系。这是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实现途径。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方面可利用的能量和可拓展的空间是多方面的,但是加速城镇化进程,减少城乡二元结构的比重应成为主攻方向。尽管在经济学界存在有关实现城市化城乡发展的战略次序上的明显分歧,如大城市主导论、城镇主导论和乡村综合建设主导论等,但是谁也不会否认小城镇建设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方面所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特别是在城市化经过了初期和中期的发展,大城市的带动、辐射作用得到充分释放后,中小城城镇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空间。我国目前已有1.9万个建制镇,它们活跃于中国的各个角落,成为了中国城市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制定《小城镇法》,通过立法和适当的制度设定,正确处理大中城市和发展小城镇的关系,规范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形成小城镇合理布局,规划科学的相对健全的体制和机制十分关键。为此,要抓紧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合理配置功能;要建立完善的城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制度,努力把小城镇建成一定社区范围内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吸纳能力的经济中心、科教文化中心,成为联结广大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和传播现代文明的桥梁。在如何对待大城市与小城镇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认为我国不宜走大城市过分扩张的道路,大城市过分扩张必然会带来诸多问题。今后国家的城市发展战略应当重视小城镇的发展,由此应当将我国的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小城镇建设倾斜,小城镇发展了,因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地区差距也将因之而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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