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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若干法律思考

  3.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重视发挥国家的适度干预功能。我国是一个拥有广袤农村和9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三农”问题作为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本质反映,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稳住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 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所有的“三农”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所处的相对弱势境地所致。毋庸讳言,农业相对于工业和第三产业是一个天然的弱质产业,它的弱质性主要表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竞争力弱,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渠道不畅通,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的程度低,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弱,农民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另外,在中国长期推行城乡不均衡发展战略的影响下,农业经济更是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农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这种不利局面自然又导致了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村社会发展和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由于条件和能力所限,这种困难和弱势境地的克服与改善,单靠它们自身的力量又是难以奏效的。除此之外,应对WTO给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的新的挑战,因此,由国家出面借助国家公权力适当地介入和干预“三农”问题,就成为了在现实条件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这也使得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与保障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进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进而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说,把这样一个广阔地域范围内的数量巨大的农民群体置于一种有失平等或公平境地的社会现状下,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和宗旨是明显相悖的。因此,寻求一种包括政府干预在内的市场之外的力量,对于这种失衡状态施以必要的干预与矫正,其正当性和重要性是显著的。因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除了某种自然的因素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所施行的城乡分治的政策所致,诸如收入差距、地区差距、资源配置不公等问题的形成都与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发展战略是紧密相关的,因此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更需要政府主动调整其位置,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才能奏效。也就是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变状况,也是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表现。当然,国家的这种干预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来实现,政府干预的行为和限度必须限定在谨慎干预和适度干预的经济法治的控制范围内。 
  4.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人口、资源和环境三大问题的全球化发展而提出和实践的体现现代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是全球范围内的一场变革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运动。可持续发展,在纵的方面表现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持续发展;在横的方面,表现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面对传统发展模式所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负效应和危害性,可持续发展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作为一种全球化的发展战略在国际社会得到积极推动和实施。在中国倡导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宏观背景下,由农村、农业和农民构成的“三农”问题,构成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课题。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这不仅是我国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更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当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具体要求贯穿于农村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去。由于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观、发展模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差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和实施对于传统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运行方式的挑战和影响必将是严峻而深刻的。因此,在进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设时,首先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有关农业和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通过相关法律的创制、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精神制度化和法律化,为可持续发展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建设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依据和保障。其次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改革与完善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宣传以及广大农村社会主体守法在内的农业和农村法制的实施保障体系,真正使可持续发展从理想变为现实,从思想转化为行动,从外在倡导变化为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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