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自法律而言,“无论是善法之治或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或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治的统一性就是必须的。” 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不仅是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对于法治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当然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性要求。首先,应在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有关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创设。即在坚持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所确立的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进行大胆的制度创设与更新。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充分运用
宪法授予的制度创设的自由空间,既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内部化,保持法制系统的开放性。比如,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改变它们所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时,为缩小城乡差别而采取的支持农业的规模经营、实行农产品保护价、建立农产品储备、推动农产品出口、进行生产控制、建立信贷支持、促进公平竞争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甚至对农产品实行补贴等措施都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借鉴。另一方面则是要保证立法权限的运用和相关制度的创新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努力做到法律制度的创制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性要求的协调与统一。因此,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的进程中,应当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制定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法律规范。其次,还应在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有效推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实现。因为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书面,而是应当留存于人们的心中,内化为指导自身行为和自为约束的行动准则。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有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更显紧迫与急需。同时还应强调,相关法律的实施应做到不因主体、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而有不同,法律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目前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实施机制。
2.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众所周知,公平是一个颇具主观色彩的概念,即便是对于同一事物的公平性判断,不同的社会主体也会基于各自的立场和评判标准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尽管如此,公平并没有因此而退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范围,相反,它则伴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而不断得到传承与发展。在我国不断推进的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制创新过程中,公平原则不但要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加以确定,而且还应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实践当中得到巩固与强化,从而为农村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创造一个在农村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从总体来看,维护社会公平应以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法律地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法律待遇的平等为目标。具体而言,首先应以实现城乡居民之间的实质法律地位的平等为突破口。从中国的特殊人口国情出发,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实行不同的户籍管理制度,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但是这决不能成为动摇城乡居民之间实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进而在城乡居民之间实行差别法律待遇的正当理由。其次,在保证城乡居民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要十分强调权利和义务在城乡居民之间法律配置上的均衡和对等。因为公平目标的实现最终会转化为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载体的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法律权利和义务在城乡居民之间的均衡和对等分配的实质就是对于广大农村居民正当利益的有效保护,这不仅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存与发展大计,而且还关系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大局,关系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