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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街头一个故事联想到的法理学问题

  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学者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提出了伟大的发现,“一切人类的进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在社会的现实关系中,身份是一个固定的状态,一个个人在社会利益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完全取决于他的身份,他的后天的性格、智慧、努力等一切禀赋都不能改变这样的特定状态。每个个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严格地受到家庭网络和群体关系的束缚。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这种状态逐渐让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取代,这种社会制度以个体性的自由、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主要特征。因此一个社会文明的标致之一则是无拘束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然而,今天的经历和思考让我惊异地发现,在当下的中国,还有一种既不同于身份也不同于契约的“混”和“熬”现象,它不同于静态的身份,而是以时间为本质要素,时间的流逝伴随着权力的生成和提升;它也不同于契约,不以自由、自治和合意为本质特征,只需要“混”或“熬”。这样一种基于时间而生成的“权力”也同样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的不平等。而且,在好奇心进一步的推进的追问下,我忍不住去思考这样一种制度或称之为“潜规则”的后面,是怎样一种默契或称之为文化在支撑呢?我的思考告诉我,本来应当基于知识和美德(其实是一回事,苏格拉底几千年前就说过了)、智慧和能力而赢得公众赞誉进而通过合意的契约授予的公共权力在中国即使是当今的某种文化中居然是通过“混日子”被时间生成的,这似乎就在另一个侧面暗示着和预示着这个民族的智慧、想象力、创造力和远见卓识在堕落和沦丧,一个在“混”和“熬”的人只需要按照其前辈的行为去行为,去复制和拷贝即可,不需要自己的思想和意见,更不需要去实践。因此,我认为,这样一种“混”和“熬”的现象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种复制和拷贝的文化心态,一种“辈份”的观念、一种对自己智慧和思想的自卑,一种对自己心智的羞辱!试想,一个有主见的人会去“混”和“熬”吗?这一观念表现在制度上就是法律移植,完全不顾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在这片土地上的可适用性;表现在经济上就是打工仔的经济,没有创造力和想象力的你只需要也只能按照别人的、老板的方案、图纸、计划或伯拉图称之为的形式,去进行生产和制造那个成品,你所干的就是个体力活,你就是个提供质料的打工仔(关于这一点,姚国华老师已有论述。);表现在教育上,就是背书的理念,因此我们就理解了即使在今天考研这样遴选研究性和创造性人才的选拔制度中,记忆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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