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股份)属于国家,这个其实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当时没有说公司中的私人资产(股份)属于私人,就带来了问题。不过如果这样规定也是废话,它的意思不过是说,股东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现在把这样的规定取消了,而只是说”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留下法人财产权,才是又容易造成误解的,难道股东就没有退股的权利,就没有转股的权利,就没有最终收回投资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我的解释:一个丝毫没用的概念,历史上就没用,现在更没用,除了带来误解,它就是没用,怎么说都没用,所以,不需要去解释,直接取消。——可是,依然有很多人为其困惑啊,不停地想办法解释哦,一个不是法律概念的概念,大家非要把它解释成是一个法律概念,真难为了大家。
设想一个一人公司(或者夫妻公司),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产,法人财产权的客体,如果它包含所有权,也是公司的资产,股东就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就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你说,到底谁有所有权?肯定是股东嘛。由此可见,法人财产权是个什么东西?它就不是一个东西。
关于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就我所知,历史上正是由于认可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认可法人独立的人格。因为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以外的责任,所以公司才是一个独立的人,假如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很难说就是一个独立的人,我们讲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特定情况下要否认掉股东的有限责任,这难道还说得不清楚吗——公司法人人格就是来源于股东有限责任,当股东是无限责任时,我们就说其人格被否认了。这个有什么好怀疑的呢?
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财产权利,这等同于学界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综合性权利的说法,包括法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但是,搞一个这样无所不包的概念,到底是为了说明什么嘛。法人有什么民事权利,产生于具体的交易关系中,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都可以为法人享有,何必要搞一个法人财产权??况且财产权,在民法理论上是与身份权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什么只说法人享有财产权,不说它享有身份权?有人认为:可以规定财产权,规定财产权不等于说没有身份权。但是,我还要问:你规定财产权干什么,到底是想干什么?你可以“庸人自扰之”一句话将这个概念带来的现实困惑一扫而空,但是,现实中怎么有那么多庸人,一个人是庸人,十个人是庸人,一百个人也是庸人吗?难道不和概念特别使人容易“庸”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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