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是共有财产,集体财产也是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使用不等于是使用权,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使用也不等于是所有权。
秦晖说:“尽管如此,我也不认为提倡“土地私有制”是当务之急”(见秦晖《农民地权六论》)。这也许是有历史的考虑。但是,我想更多是出于意识形态禁忌的考虑。家庭财产,一旦两夫妻散伙了,原来的使用很容易变成各自的所有权,因为两夫妻可没有反对公有制、破坏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禁忌。而集体财产,为什么不可以分,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以破坏基本的民法理论搞一个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虽然不等同于使用权,但是新
物权法明确地将其放在用益物权编内,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一起规定的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
一条也明确说是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制定本法)?一方面,是因为意识形态的禁忌。另一方面,从实证法看,是因为目前我们的法律是承认有集体所有权的,它不将集体所有看成是共有,这与西方民法理论显然是格格不入的,我没检索西方民法,但是我想它们肯定是没有什么集体所有权的,就像西方
公司法从来没有什么法人财产权一样,因为你规定这个集体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势必与集体(社团)成员的所有权冲突。
所以,单从实证法上看,现在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意识形态,那是规范法学之外的事情,法律上最大的阻力就是我们不将集体所有看成是共有,我们搞使用权的说法就是等于承认了有集体所有权,财产是集体的,农民充其量只能拥有他物权——使用权。你这样搞,在法律上永远都不可能搞公平的私有化,一旦是允许买卖集体土地,通过买卖来私有化,我担心农村土地出现国企改革一样的权贵私有化不可避免。
所以,秦晖虽然提出了地权归农,但是他又认为土地私有制不是当务之急,我认为他有点矛盾,不彻底,你不彻底,你就不清晰,作为法学者,我们首先要求符合法律的正常理解,要能在法理上讲得通,尤其在规范法学上讲得通,不能搞彼此冲突的法律概念。至于历史啊,意识形态啊,那至少是在规范法学考虑之外的事情。
那么,为了避免权贵私有化,现在允许农民自愿将还没有分地到户的土地公平地分了,没有什么不可以,大家说它们分的是使用权,我心里就认为它们分的是所有权,只要这个分是公平的,没有什么不可以,就像夫妻离婚公平分割家庭财产一样。将来这个集体瓦解了,变成农会、农业合作社,公司,自然就没有一个集体跳出来说:我还有集体所有权。农民会说:滚你个蛋,哪还有什么集体,咱们早散伙了,哈哈哈——长笑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