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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共利益和集体所有权的面纱

  法人财产权当时的提出,目的是为了对抗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我有法人财产权,您再干预我就是侵权了,哈哈,想法多么天真,政府作为国有公司的股东,怎么能不干预公司的活动呢?如果是这样,是全国人民的悲哀,我们委托的这个管家被法律规定说:你没权管。这样对于企业的经营者就太好了,经营者就成了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因为他不受股东的干预了。现在的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经营者肆意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源头之一就在这里,法律都规定股东(政府)不得干预他的行动了。
  其实,政府不干预国有企业活动,是指它不得将其行政职能带入企业,而其作为股东,肯定是对企业有着完整的所有权的,这个所有权决定了它可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权来干预。我们现在有政府认真地行使了股东权吗,没有,国有企业连红都不给国家分了。
  集体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做实,道理就与此一样,如果真的有一个什么集体所有权,它肯定就成了对抗农民所有权(这个才是正宗的、天经地义的所有权)的天敌,农民所有权在这种集体所有权的对抗下,始终将无法实现(因为集体一说起来就挺能吓唬人的)。寄希望于集体所有权来对抗政府对农村土地的霸占,也和寄希望于法人财产权对抗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当干预一样,是缘木求鱼,最终会造成本来的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仆人变成主人。政府权力的控制,一方面要认可(不是赋予)人民广泛的私权与其形成对抗,一方面应该通过实行民主政治、实行法治对其权力严加限制。
  仅从法理上看,而不是从向实证法妥协,寻求变通方案看,我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说法也非常不满。既然我们都承认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共有,且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那么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哪里什么使用权?只是“使用着”,但是秦晖说的“使用着”不等于“使用权”,他作为一个历史学者,是希望将其改造为使用权,为农民争取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见秦晖《农民地权六论》:“因为在地权问题上,农民的许多更基本的、并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也还有待争取呢。”)。但是,从法学上看,不是这样的,本来就属于我的东西,我怎么反而只有使用权了,“使用着”不等于使用权,“使用着”恰好等于是所有权。比如一对夫妻,家里有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归丈夫使用,笔记本电脑归妻子使用。这个时候,你能说丈夫对台式电脑有使用权,妻子对笔记本电脑有使用权吗?显然不能。物之使用权,民法上观之,他物权也,亦即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使用自己之物,何来使用权,秦晖所说的“使用着”,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所有权的一个权能——使用。前面的例子,如果这对夫妻离婚了,原来属于共有的两台电脑,现在各自得一台,前丈夫得台式电脑,前妻子得笔记本电脑。如果原来“使用着”是使用权,怎么可以变成各得一台的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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