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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共利益和集体所有权的面纱

揭开公共利益和集体所有权的面纱


谈萧


【关键词】公共利益;集体所有权
【全文】
  在中国被无限放大的“公共利益”曾一度让我头大得要命;集体所有权,也曾是令我感到愤怒的概念。  
  所谓公共利益,从个人主义视角观之,无非是多数人的利益(不等于所有人的利益)。为什么个人要受制于公共利益呢?这要从人的本性来看,人不仅作为个体存在,同时也作为类存在。一个人如果可以在孤岛上生活得很好,完全是不需要什么公共利益的。但是,多数时候,我们还是趋向群居的生活,所以就产生了公共空间,公共利益目的是为了维持最低限度的共同体的存在。个体享受了共同体生活带来的好处,他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个体就被湮没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共同体等等唯有从个人利益出发,才能有存在的合法性,不是共同体选择了个人,而是个人选择了共同体。从经济学上计算,一个理性人完全可以这样权衡:当我认为已经或将要从共同体得到的好处小于服从共同体付出的代价时,我可以退出这个共同体,不受制于公共利益。这个退出权非常重要,就像公司的退股权一样,否则,个人会被他不需要的公共利益俘虏。公共利益来源于个人趋向群居的理性选择,实现于公共抉择。但是公共抉择可能导致少数人被胁迫的同意,因此除了退出权,还必须认可少数人有救济的权利,就和公司的少数股东权利一样。我认为,西方现代政治文明起源于其公司文明,是商人阶层,带着强大的个人利益诉求,塑就了西方政治文明制度,这种解释符合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公司文明,密歇根大学博士、经济史家赵冈先生在其《中国经济制度史》中有很好的解释。
  另外谈谈我十分反感的集体所有,正如秦晖所言,现在有些人主张将宪法上规定的集体所有权做实(集体所有权由于集体缺乏民法主体的地位一直是虚的)来对抗政府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我觉得这是缘木求鱼,而且存在法律上的错误。
  集体所有权,和我们公司法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多数人将其解释为法人所有权)一样,是非常荒唐的。没有什么集体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只有农民的所有权和股东的所有权(股权)。现在由于集体组织的虚化——在民法上它不是一个法律主体,集体所有权未能真正实现,如果我们现在将这个主体做实——就像公司法认可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样(其实我国学者对公司法人的性质理解很有偏差,法律将公司看成是法律主体,仅仅是为了对外交易的方便——因为不可能和公司发生交易时,要找到每一个股东,那样交易成本太高,而不是为了赋予公司法人所有权——所有权始终在股东),会带来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一样的法律障碍。既然现在集体所有权压根就不存在,我们就应该只承认农民的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可以看成是农民共有,我想共有就共有,不想共有,咱们就分家,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体是个什么鸟东西,谁也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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