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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由与社会连带

  三
  有人认为:国家干预、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仍在实现个人自由,只存在牺牲一部分自由实现更大自由的问题,不存在超自由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连带,应该有的永远只是自由的损失和自由的收获的比较。这样的说法在我看来目前在我国同样是危险的。哈耶克说:自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人们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或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自由不是权力,不是财富,而是免于强制。有谁能证明国家可以出于一些人的自由高于另一些人的自由的判断而进行干预?国家在这里的判断,极有可能就是错误的——在判断方法上就错了,这种个别干预非常危险,可以说要不得。例如,最常见的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是扶持弱者,抑制强者。国家怎么证明残疾人的就业自由就比企业的营业自由价值要高,企业不受残疾人借助国家的强制,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我看没有损失,相反是收益。在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促进、反垄断的例子中同样如此。国家如果出于纠正个体之间的实力差异而进行个别干预,恰恰是根本地反个人自由的。凭什么要牺牲部分人的利益(部分人的自由)呢?在个人主义中,这根本就是违反自由之免于强制原则的。
  个人之间的自由没有价值高低之分,在经济上也无法区分高下。在萨特看来,个人自由讲的责任,只是按照自我意志自由而必须对其行为承担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他无须对他人承担责任。这是千真万确的,否认这一点,用任何价值衡量出自由之高低,认为一些人的自由应该服从另一些人的自由,是对个人自由的误读。“我”在“我”的领域,“我”始终是自由的,“我”对这种自由造成的一切承担责任,当“我”进入了“他”的领域,就应该受制于“他”的自由,当产生冲突时,国家不是出面干预,而是“我”和“他”各自按照自由之原则借助国家这个工具自我解决而已,这就是真的个人主义应有之义。所以说,个人主义的出发点始终是个人,是个人自由,而不是他人,不是他人的自由。(哈耶克还认为,个人在非理性、冲动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和行为,也不能说他是自由的)。
  我们讲自由,必须深刻理解我们是讲个人自由,民主上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在哈耶克看来也不是真的自由。因为政治自由上有集体的强制,一个人甚至可以通过投票把自己选为奴隶。只有自私自利、自我决定、自我负责,才是真正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上的自由,在我国几乎从来就没有生存的土壤。想一步达到这种个人主义,几乎不大可能。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要放弃这种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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