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解读言论自由的人

解读言论自由的人


李松锋


【关键词】言论自由
【全文】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1872—1964),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言论自由理论家。出生于苏格兰,8岁时随父辈到美国。师从苏格兰裔哲学家詹姆斯·塞思研究哲学,担任过多所大学(学院)的领导职务,主持过多项教育改革。同时,米氏还兼任美国民权联盟(ACLU)全国委员会的长期委员,积极参与保护和推进言论自由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对言论自由的论争促成了一批思想家和理论家的诞生。米克尔约翰就是其中之一。在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可的危险”原则风靡美国的司法实务界时,米克尔约翰拍案而起,进行了关于言论自由的系列演讲。他认为霍氏对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认识错误,有误导美国人民之嫌。米克尔约翰认为根据美国宪法,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言论自由,并且因此存在着两种而不是一种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同时指出要理解这些,必须对美国宪法的根本观点有一个整体的认识,那就是:“宪法是建基于一个双重约定之上的。它规定,所有实施控制、决定共同行动的政治权威都属于‘我们,人民’,我们,惟有我们,是统治者。……当公民用共同同意缔结了国家,宣誓忠于它并信守誓言时,他们没有成为国家的傀儡。”
  对于宪法理论的诠释,米克尔约翰主要采用了结构解释法。他首先指出,言论自由,尤其是为了公共治理而进行的言论是言者作为公民一员的表现和证明,当然不能被削弱,更不能受到限制。第一修正案的实质不是在保障“说话的自由”,而是保障我们藉此进行治理社会的思想和交流活动的自由;它关注的并不是一种私人欲要表达的权利,而是一种治理社会的公共权力,一种统治的责任。绝对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自然的或理性的抽象法则,而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性投票这一基本契约推导而来的。这就是言论自由的自治理论,也是米氏理论的核心所在。
  米克尔约翰指出,回到《权利法案》出现以前的宪法中,也即宪法一条第六款规定国会议员的义务和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此项规定已经表明公共讨论自由的原则应明确得到承认和采纳。后来的第一修正案只是把这种权利扩大范围,变成当人民自己来行使的时候,也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