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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29-31页。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31页。这两个学派据说是奥古斯都时期的两位重要法学家卡比多(Capito)和拉贝奥(Labeo)分别创立,但名称来自随后的两位继承人萨宾(Massurius Sabimus)和普罗库勒(Proculus)。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29页。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47页以下;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32-33页;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45页。

现代意义的大学在学术训练和目的超越性上更加强化。例如,关于科学是一种开放的探究形式,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之间成为美国重新界定大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意义的理由,大学领导者采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科学主要不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创造新知识的工具,依据这种科学观他们试图使大学的各个方面都成为科学的,哥伦比亚大学校长伯纳德在1866年甚至认为,“今日教育之难题”是去发现怎样塑造能满足现代工业社会要求的学院和大学。在这种观念下,许多现代大学自认是教授全面知识的地方,而且在全部知识领域和生活领域把科学探究奉为了大学的主要目的。参见【美】朱丽·A·罗宾:《现代大学的形成》,尚九玉译校,贵州教育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69页以下。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43页。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45页。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31页;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45页以下;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52页。

按照伯尔曼的研究,波伦亚法学院的组织起源于如下事实: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一位教师用一年的时间讲授罗马法,学生最终联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或称公会,每个团体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作为罗马法上的术语,意指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予以组织。这些学生组织从波伦亚市获得了一份特许状,该特许状允许它们与教授们订立契约等,这样就形成了中世纪高等学府的最初形态,这是一种由学生管理的学府。稍后,与波伦亚法学院的学府形态形成对照,巴黎出现了由教授管理的大学。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47-150页。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32-33页。不过,虽然罗马法是大学法学教育的主宰,教会法在一定意义上也能够与之匹敌。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43页。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32页。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45页;另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31-33页。对于法学教育在中世纪的这种超法律职业特点及其意义,私见以为,虽然国内学者有所体察,但多未深究。

参见【英】约翰··亨利·纽曼:《大学的理念》,高师宁、何克勇、何可人、何光沪译,贵州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美】朱丽·A·罗宾:《现代大学的形成》;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版。这些著作都对大学教育的定位展开了非常精到的分析和讨论,并且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历史材料。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51页。

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参见Harvard Law School: CATALOG 2003-2004, p24。

关于法学教育实现机制的研究,笔者将付诸另文。

参见邵建东编译:《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第4页。

参见邵建东编译:《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第4-29页。

参见邵建东编译:《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第7-29页。

参见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

参见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

参见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51页。

参见Harvard Law School: CATALOG 2003-2004, p26。

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陈平原:《何为大学之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3页。作者认为,20世纪中国思想文化潮流中,“西化”最为彻底的当推高等教育,今日中国的大学是欧美模式的一统天下,然而,这种成功移植也正是中国大学教育的困境所在。为此,作者借勾融会中西教育的尝试,探讨精神渗透与制度建设之间的巨大张力,试图以此开启继承中国古老的“大学之道”的语境。

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确立其培养目标为:“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业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应能比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良好地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身体健康。”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编:《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计划:2005级》,第1页。这一规定总体上维持了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但相当程度侧重强调了学术培养。不过,这种侧重强调是否真正体现为具体的课程设置,仍然值得置疑,因为从教学计划看,通识必修课并未包含对学术基础培养至关重要的历史、哲学、社会科学课程,这些课程只是零散地作为选修课而存在。教学计划上的通识必修课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3分),思想品德教育(2分),外语(12分,分四个学期),体育(2分,分四个学期),世界经济与政治(2分),计算机应用基础(4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3分),马克思主义哲学(3分),共35分。这些课程基本上为通常所说的德育和体育的门类,此外还有技术意义的外语和计算机,其学分之高,令人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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