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诟病的中国司法统一考试的弊端,包括过于机械和僵化,组织方式欠科学,科目设置混乱,与法学教育资源脱节等。参见张明楷:《司法考试 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载“法学时评网”(http://www.lawintime.net/ReadNews.asp?NewsID=3606&BigClassName=法学教育&BigClassID=32&SmallClassID=38&SmallClassName=法学教育&SpecialID=0,上网时间2006-07-16)。司法考试日重以及与法学教育资源的脱节,使得笔者想起明清时期经常出现德科举日重、举贡日轻的情形,学校完全成为科举的附庸,致使学生无心向学,专在甲科,学校教育空有其名。参见陈学恂主编:《中国教育史研究:明清分卷》(分卷主编:周德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0页。
参见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等。基于对美国法学教育或者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的比较考察,上述研究似乎都倾向于赞成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或者律师职业培训。
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我国目前大学法学本科的实习在目标、期限、管理、内容设置、考核等方面非常任意,成为一门“送分课程”。中国政法大学的2005级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所谓实践教学包括以下课程:军训(2周,1学分),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2周,1学分),社会实践(4周,2学分),学年论文(第二学年,1学分),专业实习(10周,4学分),毕业论文(6周,6学分)。其中关于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没有展开任何具体要求的规定,只是如下简单描写:“社会实践旨在引导学生了解社会,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共4周,安排在第二学期期末;专业实习共10周,安排在第七学期教学进度表。选修法律诊所课可以替代专业实习,学生选修的法律诊所课成绩同时记入专业实习成绩。” 而有关法律诊所课,从教学计划看,只有几个单项专业的作业课,即
劳动法诊所、环境法诊所、知识产权法诊所和行政法诊所。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编:《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计划:2005级》(2005年10月印制),第1页。
就此,可对比德国法学教育的见习期阶段教育:德国设置该二年期(1992年前曾至二年半)的后阶梯项目的意义在于使得通过第一次考试(2003年7月1日施行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将“第一次国家考试”改为“第一次考试”,将原来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分解为“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两个部分,“大学考试”由各大学自行举行,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国家即各州举行国家考试,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这样与过去相比,给了大学很大的教学组织权)学校的学生(也就是掌握了基本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法学教育改革法》出台后,特别强调了对律师实务的熟悉),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成为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包括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学生在见习期间,在行政上完全受毕业高校所在州的州高等法院管理;见习地点包括义务站点(如民事和刑事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改革后,其中律师事务所不得低于12个月,其他义务站点不得低于3个月)和选择性站点(如联邦或州立法机关、公证人、行政法院或财税法院或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工会或雇主联合会或职业自治团体、国际组织或外国教育机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见习结束,由有关实习单位领导出具一份包括评估和得分的证明;见习期的实绩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检验,第二次国家考试在见习期的最后一个阶段结束前进行,旨在考核学生在见习期间是否达到了实习的目的,以确认考生是否真的具备担任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综合能力和道德品质(改革后对于法官的聘任条件有所完善,要求具有一定的社会能力以及人生阅历和职业经验,即必须是从事过律师职业或另一个类似的法律职业2年以上者)。参见邵建东编译:《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第8-9页。
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也在近年开始重视“案例课”或“实务课”。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级本科教学计划中,案例课属于选修课,包括:宪法学案例研习,行政法案例研习,民法学案例研习,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习,民法实务,
民事诉讼法实务,税法实务,
会计法实务,金融法实务,法务会计实务,
劳动法诊所,环境法诊所,知识产权法诊所,行政法诊所,日本民商法案例研习,日本
宪法案例研习,商法案例研习,知识产权法案例研习,国际法案例评析,当代冲突法判例研究,中国涉外商事案例研究,Elected Cases:WTO Dispute Settlement, 国际私法判例研习,国际经济法案例研习,刑法学案例研习,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习共26门,均为2学分设置,所处学期不同,采考核方式。然而,在笔者看来上述课程设置明显存在以下欠考虑处:(1)欠规划,多重复:例如民法学案例研习和民法实务的区分设置就似乎没有必要;(2)总体学分配置不当,案例课规定只能限选2学分,形同虚设。(3)定位不清:竟然对外国具体法律也开设案例研习或实务课,例如日本法系列的案例研习,似乎是要把中国法学院变成日本法律职业实践能力培养的阵地。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编:《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计划:2005级》(2005年10月印制)。
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27页。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28页。被视为最伟大的罗马法学家的帕比尼安(Aemilius Papinianus)担任过作为帝国最有权势的职位的皇帝卫士长;其他著名的法学家,如保罗(Julius Paulus)和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其生涯也与帕比尼安很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