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季卫东:《法律专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机制--学生消费者时代的功利与公正》,载“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2106,上网时间2006-07-16)。
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第29页。
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该文对罗马公立法学教育机构的源流和情况有简述,见其注释4。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这种特点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参见邵建东编译:《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转引自郑永流:《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
参见郑永流:《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参见邵建东编译:《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第31页。
参见龙卫球:《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基础》,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
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 的机构网页对于其机构性质和宗旨做了如下介绍:The AALS is a non-profit association of 166 law schools. The purpose of the association i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through legal education." It serves as the learned society for law teachers and is legal education''s principal representative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o other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organizations and learned societies. 参见http://www.aals.org/about.php。
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机构和宗旨,亦可参见其机构网站的介绍:With more than 400,000 members, the ABA provides law school accreditation,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information about the law, programs to assist lawyers and judges in their work, and initiatives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public。参见http://www.abanet.org/about/。
参见马芳诚、王立中:《美中法学教育评估的比较与分析》,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该文对于美国法学教育的评估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描述和分析。
参见Harvard Law School: CATALOG 2003-2004, p24。
参见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对于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促进取向,应该说,我国学者已经做了很好的观察和分析。参见郑永流:《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作者通过对德国法学教育的考察,认为在德国虽然法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甚至可以在家里来修研,但法学教育却是职业性的,必须到大学的法学院去学习;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载法学时评网http://www.law-times.net/ReadNews.asp?NewsID=2877&BigClassName=&BigClassID=32&SmallClassID=38&SmallClassName=&SpecialID=44,上网日期2006-06-28),作者认为,“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各国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国家偏重前者。在那里,接受法律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而大陆法系则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
有关政法教育的观察和分析,可参见王健:《论中国的法律教育》;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参见1963年中央政法小组和教育部党组提交中共中央的“关于加强高等政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的请示报告”。转引自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参见《西南政法学院1958年修订教学计划》,转引自王健:《论中国的法律教育》。
1996年1月召开的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的报告指出:“政法院校不同于其他院校,培养的对象是政法干部、司法人员,是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人才,政治上要求很严,不仅要有很好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很高的政治素质。”见《人民法院报》1996年1月9日第1版,转引自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参见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载1998年1月2日《南方周末》。
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新修改的《
法官法》又做出宽限规定。第9条第2款修改为:“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2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2002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1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