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大学的功能和法学教育的功能存在区分的必要。法学教育历史悠久,但作为大学范畴中的一项教育门类,却是在中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逐渐融入在大学整体功能之中。大学的功能除了教育之外,还具有其他多项任务。法学教育目标虽在促进法律职业,但是其作为大学的一部分当然还应同时致力实现其所系大学这种组织系统独有的其他功能。
大学的功能,一方面可能随着社会变迁以及自身形式的嬗变而不断获得扩张,这是由于大学本身在促进人类生活品质和实现人类社会理想方面确实卓有成效,从而使得人们对于大学的冀望之心深受鼓舞之故;另一方面,原有的一些功能也可能基于社会的急剧变迁以及关于大学的观念变化而发生某种调整甚至消失。古典大学时代,大学就不只是一般意义的专业教学机构、人才培养机构,博雅教育成为那一时期大学的一项重要功能,所以大学同时甚至主要是提供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的地方。[67]19世纪末,在教育家洪堡等人的观念引导下,德国大学在功能转型中兴起,所重者在发展知识而不是传播知识,大学成为研究中心,教师的首要任务是自由地从事于“创造性的学问”。[68]美国许多大学大约也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逐渐确立大学以科学探究为主要功能。[69]今日的大学,因其学科扩张和社会参与,已发展为具多元性的“综集大学”(multiversity)[70],不仅成为知识工作的重地,也通过与社会结合成为社会的服务站。[71]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甚至认为,当代大学的定位,不应只是社会的职业培养体系以及社会服务站,它还有更重要的功能,即社会批评――它还是一个思考社会的地方,一个通过批评使社会进步的机制。[72]
总之,大学功能的多样性及其发展,在法学的高等教育体系领域,不应该被促进法律职业这一目标视线所完全遮蔽,如此,法学的高等教育体系总体如何建构问题其实相当复杂,因为它涉及的不只是法学教育的目的,还有大学其他诸功能的整体实现问题。
【注释】 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重刊于《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该文正是在这样一种意识下展开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察和分析。其他具有相近意识的论著,还可参见王健:《论中国的法律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贺卫方:《法律教育对话录》,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等。
参见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载“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1/19/content_254864.htm 上网时间2006-07-12)。
据悉,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共有2301名本科毕业生,其中普通本科毕业生1910人,双学位111人,第二专业280人,港澳台侨胞学生44人。参见杨俊报道:《我校隆重举行2006届本科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载中国政法大学校园网(http://news.cupl.edu.cn/news/4960_20060626215435.htm?homepage,上网时间2006年6月28日)。
国内关于美国法学教育比较考察的一些研究支持了法学教育就是一种职业训练的认识。参见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6067,上网时间2006-6-28),作者认为:美国法学院的目的在于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作者认为:实际上,“美国法学院就是律师培训学校”,而日本法学院本科生的培养的基本特点体现为“教条主义”,不仅培养司法人才也培养大量的社会管理人才,但是,“从培养管理社会人才这个意义上来看,也可以说日本的法学院与美国的法学院有异曲同工之妙”。当然,这些论文本身并没有因此认为法学院就容易开办。
参见郑永流:《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载《政法高等教育》1999年第3期。该文是我国法学界较早对“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法学办学现象提出警告的文献。
参见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另,该文披露:根据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介绍,国家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允许设立法学院。法学院设立的最低标准有三个方面,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法学教学形式。具体说,一、法学师资。按规定,一个法学院应该按十四门核心课程设置,至少应有14位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且年龄在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每位教师均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省部级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二、法学院校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书籍总量不少于4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图书资料室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三、必备法学教育设施。如同理工科的实验室,法学专业学生也应该有专业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具体而言,一个法学院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有1座模拟法庭、1间供学生上网的设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个专供法学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关于考核法学院(系、校)的基本标准,大致可以从专业、教学、师资、科研、图书、外事、生源、毕业、经费和管理十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这十个方面是衡量大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学院办学质量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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